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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依法行政,共商复议发展——“庆祝《行政复议法》实施二十周年座谈会”在我所举行
更新时间:2020-01-15 11:35:57

12月26日,由山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主办、中吕律师事务所承办、山西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协办的“庆祝《行政复议法》实施二十周年座谈会”在我所举行。



本次座谈会由中吕律师事务所主任李艳红主持,山西省司法厅行政复议与应诉处(山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处长董智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方建霞,以及来自山西省法学会、山西省律师协会、山西省人民调解协会的代表;山西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山西警察学院、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等大专院校的专家、学者;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汾市生态环境局以及太原、大同、朔州、晋中、临汾市司法局从事行政复议的工作人员;法制日报、山西法制报的记者、多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共计50余人出席座谈会。


会议开始,董处长向参加本次座谈会的人员表示欢迎,并对承办本次座谈会的中吕律师事务所表示感谢。董处长回顾了近年来山西省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及参与行政诉讼案件的情况,分析了当前我省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同时也分享了近年来我省行政复议工作所取得的进步。他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20周年来,行政复议工作机制不断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不断推进、行政复议机关理念不断转变,行政复议在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化解行政纠纷、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会上,董智平处长还提出,下一步山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将推动我省“一府两院”化解行政争议联席会议机制的建立,通过该项机制达到“法律共研、信息共享、争议共解、滥权共管”的局面。

会上,参会嘉宾各抒己见,结合自身在实务和研究中的经历对《行政复议法》及相关问题畅所欲言。下面跟随小编一睹现场嘉宾的精彩发言吧!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方建霞

作为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资深法官,方建霞庭长提出,就行政复议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的衔接问题而言,目前司法实务中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一是受案范围的问题,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不完全一致,但二者之间存在界限较为模糊的情况;二是起诉期限的问题,行政诉讼中关于起诉期限的问题经历了多次法律规定的变化,《行政复议法》中规定的复议期限比较简单,二者之间如何做好衔接也是司法实务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同时,目前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行政相对人滥用诉权的问题,挤占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这一问题目前也需要各界共同研究解决并予以规制。

我所李艳红主任主持座谈会。

山西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彭云业

彭云业会长提出,目前学术界对于行政复议法律性质的界定存有一定的争议,主要包含三种认识:一是认为行政复议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二是认为行政复议属于行政监督行为,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的监督;三是认为行政复议属于行政裁决的范畴。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发展首先需要准确界定行政复议。同时建议考虑在行政复议制度改革中借鉴仲裁制度的优势,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

山西省法学会秘书长秦伟

秦伟秘书长向与会人员介绍了澳大利亚行政仲裁院的运行模式及其在行政纠纷化解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并提出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可以借鉴域外经验,同时鼓励行政调解。

太原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杨建华

杨院长认为,经过了20年的发展,尽管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在实践中遇到了诸多问题,但是在过滤行政纠纷方面行政复议依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应当对这一制度予以呵护。

山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张培义

张会长指出,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不断推进,律师代理行政案件的理念发生了巨大变化,更加注重对程序的把握、证据的收集以及法律的适用。同时,还提出了行政纠纷解决中应当注重发挥调解的作用。

山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银翠

赵银翠教授认为,在行政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只注重程序忽略实体,会造成“程序循环”而无法解决实际问题的现象,建议按照“权限—程序—实体”三个阶段对行政案件进行******评判。

山西省人民调解协会副会长田丰

田丰会长结合自己从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阐述了行政调解在化解行政纠纷及维护社会稳定层面发挥的价值,同时还针对行政调解协议书的效力性及可操作性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她认为,调解在社会治理层面上有着不可替代的价值,如果将行政调解纳入行政法律,能够发挥调解在纠纷解决中******关口的作用。

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法制处副处长张莉

张莉处长认为,尽管存在一些问题,但是行政复议制度仍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运用得当依然能够充分发挥其优势。同时,在行政复议工作中,行政机关应当合理运用行政复议建议书,而不是局限于行政复议决定书。

法制日报山西记者站站长马超

作为法制日报的记者,马超站长建议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敏感案件及时跟进、督办,******程度地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纠纷化解中的作用。

山西轩明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郭平珍

郭平珍主任认为,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应当并重,甚至程序审查应当优于实体审查。同时,他建议在即将推动建立的“一府两院”化解行政争议联席会议机制中,考虑吸收有经验的调解员和专业律师参与。

临汾市司法局科长贾民远

贾民远科长结合自己多年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实践,提出了当前行政复议工作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并就如何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中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政府法律事务部部长李劲

李劲律师提出,近年来行政机关法治思维不断提升,依法行政理念不断增强,同时,部分行政相对人“滥诉”的现象亟待规制。同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仍然需要进一步理顺。


从1999年到2019年,伴随着《行政复议法》的日臻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也不断焕发新的活力。过去的二十年中,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实现行政机关自我监督和纠错、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通过综合考量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量、纠错率、复议后诉讼败诉率等数据可以发现,行政复议有关化解行政争议的应然功能和天然优势并未得以充分显现。

本次座谈会,大家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历史、优越性和《行政复议法》在实施过程中暴露的问题都有更多的了解和更深入的探讨,干货满满。同时,中吕律师事务所结合办案实践,选取了部分与行政复议相关的行政诉讼案例,并结合司法裁判观点对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常见的问题进行了梳理,整理成册后赠阅给参会人员,希望能够对大家从事行政复议工作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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