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吕税务 | 涉矿企业勘探支出中法财税规定初探
更新时间:2023-09-04 08:46:55


煤炭行业特有事项使其会计核算有一定的特殊性。但由于准则方面没有具体规定,造成实务中存在不同理解和会计处理。分为“勘探-建设-生产运营-闭井”四个大阶段。勘查又细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和勘探”四个阶段。生产运营中又划分为很多小阶段。

会计上对于资产界定需满足“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探矿权能否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主要取决于勘探结果。为此所发生的必要支出,计入“勘探开发成本”,在探勘出经济可采储量后再转为采矿权,才具有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能力。

目前取得探矿权的方式有两种,出让竞拍获得和转让方式获得。因此探矿权初始成本至少包括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交易价格、交易手续费、佣金、相关税费、过户登记(注册)费等。

勘探支出资本化的时间,对矿产资源勘探企业来说,是一个极其重要且敏感的问题。但是会计准则体系并无相关时间限制规定。一方面由现实可操作性决定,另一方面和会计本身坚持的原则也息息相关。

交易费用的会计确认采用了不同的计算模式,有的进行了资本化处理,有的则实行了费用化管理。会计处理包括在资本化时列入资产成本或负债成本;因费用化而在产生时列入当期损益;冲减资本公积,对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冲减当期留存利润。

计入资产成本的交易费用,帮助管理者了解交易费用的使用情况。列入当期损益的交易费用并没有影响资产和负债的入账金额,只是会影响当期损益。在不同经济活动下发生的交易费用其会计处理均不同,根据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相关要求,判断发生的交易费用是资本化、费用化还是冲减溢价收入,计入成本、费用或资本公积的相关交易费用对资产和利润的影响有多大。


一、勘探支出涉财规定


准确把握各具体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尤其是厘清具体准则间适用范围现实而有意义。不同行业的会计准则规定不同。比如煤炭行业的勘探支出和油气行业的勘探支出。同一行业内的不同组织体之间,针对同一项勘探支出的账务处理也不尽相同。

具体准则的适用范围的表述一般采用排他性描述,但不同主体基于所处业务性质,对于适用范围理解上存在偏差,进而影响会计准则执行的正确性和统一性。会计准则基于不同业务领域也体现了产异化规定,例如工业企业与商品流通企业存货成本的差异化规定。加工和外购存货在处理交易费用的会计确认采用了不同的计算模式,有的进行了资本化处理,有的则实行了费用化管理。背后的业务因素是由于按照准则规定,工业企业在购销过程中产生的商品运输费、加工处理费、保险费以及有关的交易税费,都必须资本化作为存货购买成本,这些交易费用的发生都是为了促进采购业务的发生和完成,是为了采购存货付出的代价,因此,需资本化计入存货成本。

根据需要而进行加工所获得的存货,其生产成本主要分为购进成本和生产加工成本。加工成本即为交易费用,是为了使产品达到***后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对于这部分费用参照生产费用处理方式进行处理。销售产品过程发生手续费等各项费用,这些费用即为交易费用,依照准则规定,对实际发生的交易费用进行费用化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勘探支出费用化涉税涉法规定


企业如利用加大费用化范围,扩大加计扣除费用额,达到少交甚至不交所得税的目的。另一方面也会虚增资产与利润会多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如果与税法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与税收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来计算。按会计准则记账,按税法计算税收。

无论税务上如何规定,会计操作层面将费用资本化确实能够达到美化利润、美化资产、美化现金流。财会准则下企业可以利用资本化这个“合法”手段来调节利润必然会影响企业的税务和法律合规多方面。因为虚增资产与利润,规避监管所会引起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根据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连续亏损2年,其发行的股票会加上“st”如果股票连续亏损三年,面临退市处罚。

企业通过虚假财务数据获取融资机会,规避监管。还会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一)民事责任:在新《证券法》框架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

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因财务数据造假引起的民间纠纷,法院判断造假责任主体需承担侵权责任、违约责任、连带赔偿责任的案例比比皆是。

(二)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

(三)刑事责任:达到立案追诉标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六十条、******百六十一条)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就导致法律形式和会计准则要求可能与法律形式要求无法达成一致,但不影响会计以事实为依据去记账的合规性,但涉税事项需要依据税收规定具体判断。可能涉及的涉税规定如下:

(一)税务机关的原因或责任,导致不缴或少缴国家税款的,三年内补缴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款)

(二)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失误,导致不缴或少缴国家税款的,三年内(累计税款10万元以上的,十年)被追征税款、滞纳金。(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三)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导致不缴或少缴国家税款的,被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50%到五倍罚款。(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四)纳税人故意采取手段,导致不缴或少缴国家税款的,构成偷税,后面可能构成逃税罪。(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五)获取虚开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导致不缴或少缴国家税款的,补缴税款、滞纳金,符合一定条件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规定)

(六)企业虚增利润导致多缴税款的处理

实践中确实存在企业在中国证监会虚增利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进行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申请退的了以前年度误缴企业所得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针对税款退还的规定主体、时限,但均未对多缴税款的原因、行为、主观方面进行明确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也规定,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在实践中,依旧存在申请退还多缴税款不被支持的风险。企业虚增利润的行为即使没有对国家的税收造成损失,但扰乱了市场管理秩序,具备法益侵害性,具有违法性。法律上被否定。

申请退还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存在税法上的可行性,且在民法上依据违约及侵权规则,存在返还可行性操作指引。但因为在行政法、刑法上,无论是法理基础还是程序操作指引方面都需要进一步探讨。


三、勘探期间借款费用的财税处理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二章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的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期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对比《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于借款费用资本化没有明确时间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企业凡是为购置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就应当进行资本化处理。

尽管涉矿企业在勘探期间在法税财并非按照统一合规标准,但税法似乎也早已料到相关冲突,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冲突处理规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税法体系独立且倔强。企业秉持在税言税,在法言法、在财言财的解决思路基本能够化解矛盾,***终实现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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