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达峰碳中和战略提出以来,能源电力领域尤其是新能源风电、光伏发电成为践行国家重大战略的关键领域和主战场。2023年全国风光总装机已突破10亿千瓦,在电力新增装机中的主体地位更加巩固,国家能源局表示,国家将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2024年,全国风电光伏继续新增装机2亿千瓦左右。
新能源风电、光伏等项目主要是通过项目建设实现并网发电,进而产生经济效益,由于项目发电收益与项目开发、建设、运营等各流程领域息息相关,因此,任一环节发生问题都可能对项目整体的发电收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实践中,一旦项目开发、运营流程出现争议,就很可能会涉及发电量损失索赔,而且索赔金额通常较高。同时,由于发电量损失索赔不仅涉及法律分析,还涉及相关技术问题,各类法律关系交织,矛盾争议较大,司法实践中对于发电量损失索赔的认定也较为复杂。
基于此,本文结合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运营管理全流程可能发生的各类问题,分析相关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案例,对新能源项目发电量索赔的相关内容进行梳理探讨,以期能够为新能源项目发电量索赔相关问题提供参考。
01发电量索赔的法律依据引发新能源项目产******电量损失的原因多种多样,建设工程未按期完工、设备延期到场、项目延期并网、设备质量不合格等原因均可能导致发电量损失。此时,项目建设方能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要求合同向对方赔偿发电量损失对项目建设方至关重要。
实践中,新能源项目发电量损失索赔,在法律上一般认定为“可得利益损失”,所谓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适当履行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性利益。如果合同一方违约,则可能导致对方的可得利益受到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是在生产、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商事活动中,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因对方违约行为而受到的预期纯利润的损失。
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可得利益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提到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并以专门的章节明确了可得利益的分类、计算规则和举证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明确了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可得利益。
******人民法院在(2017)******法民终845号民事裁定中明确“里程公司提供的初步证据能够证明新誉公司提供的涉案风力发电机组存在质量问题,如经查实,则由此导致里程公司相应的发电量损失应作为可得利益损失”;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苏11民终857号民事判决书中亦明确“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提供的变压器因故障导致电站停运,业主方要求江苏太阳能建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发电量损失的函,以及相应的扣款证据等,能够证明业主方海东中新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将在项目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发电量损失。该损失属于业主方海东中新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与江苏太阳能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关系中的可期待利益范围,并不违反合同法关于违约赔偿损失的立法精神,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02合同效力对发电量损失索赔的影响如上分析,项目建设方请求合同违约方承担发电量损失的请求权基础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所规定的可得利益损失,其隐含的前提为项目建设方与合同违约方签署的合同有效。只有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才可以谈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如项目建设方与合同违约方签署的合同被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或违约方关于合同无效的主张被法院采纳时,就意味着从根本上否定了可得利益的存在,此时,项目建设方向违约方主张的损失本质上是因违约方过失而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问题,而信赖利益损失赔偿的范围通常限定在实际损失上,并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该种情况下,发电量损失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关于合同的效力,除《民法典》******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外,就新能源项目,比较常见的影响项目合同效力的因素是招投标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新能源基础设施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如果项目建设方未按前述规定履行招标程序或通过邀请招标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均可能面临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进而不予支持项目建设方主张发电量损失的风险。
如,甘肃高山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山合同”)、许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继合同”)与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高山公司与许继公司签订了分布式光伏发电与升压站项目工程的《总承包合同》《总承包框架技术协议》,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总承包合同》《总承包框架技术协议》均未按照项目批复核准意见及法律规定进行招投标。一审法院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以案涉分布式发电与升压站项目工程系大型电力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属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工程,属于强制招标工程,未经过招标投标程序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依法认定高山公司与许继公司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总承包框架技术协议》为无效合同。在此基础上,对于高山公司请求许继公司支付上网电价一年的损失800万元的请求,二审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合同的签订因高山公司未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而导致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中有过错方应赔偿的损失限于信赖利益,并不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通过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而高山公司举证主张的800万元电价损失属于如许继公司按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后其能获得的发电收益部分,故其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新能源发电项目依法属于必须招投标的施工项目,为避免因未履行招投标程序或存在瑕疵导致合同无效进而影响项目建设方主张发电量损失的情况,项目建设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注重完善招投标程序,确保在项目因不可预见的风险导致产******电量损失时建设的发电量损失索赔不会因合同效力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