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成功举办“煤矿重组企业设立登记中的法律问题与债务应对研讨会
针对目前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在新公司登记设立时遇到的法律困扰和对如何处理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债务方面存在的困惑,我所于2010年6月9日在太行大酒店举行了主题为“煤矿重组企业设立登记中的法律问题与债务应对研讨会。”
山西大学法学院董玉明教授、山西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朱忠良教授、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樊云慧教授、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法律顾问张志荣、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王晶莹、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高部长、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李斌宇以及来自山西梅园工贸集团、太原市梗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余家单位负责法务的领导出席了本次研讨会。经过近三个小时的讨论,与会人员对以下问题达成了一致认识:
省政府并未对兼并重组的具体方式作出限定,只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主体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重组方式;
本次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特别是“5+2”国有大型煤矿企业主要采取的是资产收购这种风险较低的重组方式;采取资产收购的方式并不会导致被收购企业变成空壳企业,企业的资产并未缩水,只不过偿债形式发生了变化即由原来的资产偿债变更为货币偿债,被收购企业的负债能力并未降低,通常认为货币资产的偿债能力要高于资产的偿债能力;
被收购煤矿的清算注销工作的义务不能加给兼并主体企业,这一做法既缺乏法律依据也不具有可操作性,清算注销工作应当由被收购方自己进行或者由其债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与会人员还对煤矿重组后遇到的用地、环境等问题进行了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