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吕资讯 | 我所梁晋阳律师参加省律协“公司决议纠纷专题研讨会”并作主题发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律师的专业交流,推动更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通过有效的业务活动提升自身业务能力,7月2日,山西省律师协会“走进律所专业交流系列活动”启动仪式暨“公司决议纠纷专题研讨会”活动成功举办。我所梁晋阳律师到场参加并作主题发言。
围绕分享主题“股东会召集程序瑕疵对决议效力的影响”,梁晋阳律师为大家介绍了三种股东会召集程序瑕疵情形,包括召集权人主体瑕疵、股东会通知内容瑕疵、股东会通知时间瑕疵。通过结合多个司法裁判案例,梁晋阳律师对上述三种瑕疵情形开展*********的分析与解读。
此外,梁晋阳律师还与大家分享了自己思考:
1.在实务中,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并非完全呈泾渭分明,虽然《******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4条规定正式引入了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裁量驳回制度,但究竟何谓“轻微瑕疵”,何谓“实质影响”,该条并未给出明确标准,也致使实务中各方对决议的效力有相反的判断。
2.股东会召集程序往往是实务中公司容易不重视和忽略的,不难看出,召集程序规范与否对于决议效力有着重要的影响。
3.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律师应当加强对于公司召集程序合法合规的关注,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运行。
股东会决议是股东会行使决策权的通常方式,因此,对其法律效力的界定是保障公司经营决策稳定、权威的底线。我所律师将充分运用本次研讨成果,深入研究“公司决议纠纷”,帮助企业规避相关风险,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