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电力供给侧改革 助力我省转型发展——晋阳法务圈第四期线下活动
图片丨会议场景
2017年8月14日,国家发改委等十六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的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404号,下称1404号文),严控煤电过剩产能。我省作为煤电产能严重过剩的省份首当其冲。文件出台后,我省一些煤电项目出现了银行断贷、建设工程搁浅、承包人和设备供应商要求提前付款等一系列问题。
本次研讨会由我所李艳红律师主持。电力与能源建设投资部逯尧律师主讲《煤电项目政策发展过程》,对煤电企业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通过2011年至2017年煤电项目经历的鼓励、快速发展、限制、叫停四个阶段来介绍项目的发展,并详细解析每个阶段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和发展。
图片丨吴强律师
在讨论阶段,大同煤电集团朔州热电有限公司副总师董健强、阳煤集团寿阳博奇发电公司副总付向荣、山西崇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白鹏结合目前煤电企业的困惑,提出几点疑问:1、因“手续不全”原因停建、缓建项目,是否可以在补办手续后,继续建设。2、供货商要求提高付款比例,是否符合合同规定。3、停建、缓建煤电项目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4、员工安置问题。
***后,高剑生律师对此次停建、缓建要放在供给侧改革,特别是能源革命的大背景下来看待,要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高度把握。目前,煤电项目的缓建、停建是一个过程,不是结果。近期,国家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支持山西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42号),根据山西市场供大于求的现状,给了山西很多政策,例如晋电外送。目前,只要企业提高输出能力,还可以渡过难关。
图片||合影
逯尧律师1404号文出台后,对于煤电企业的影响很大。在此政策背景下企业如何识别、面对风险,值得探讨。我们部门对煤电企业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据此将煤电企业的发展分为四个阶段: 2011年是鼓励阶段,2013-2015年进入快速发展阶段,2016年陆续出台文件政策逐步放缓,处于限制阶段。2017年处于叫停阶段。
结合山西来说,2013年发布的《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委托山西省核准低热值煤发电项目的函》(国能电力228号)中,提出“请根据你省电力电量平衡情况,统筹考虑低热值煤发电、热电联产和坑口电站项目建设,有序核准低热值煤发电项目,确保民生供热需求。对于外送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应首先落实受电市场和输电通道等条件后,再履行核准程序。”
但在2015年,一个公益性组织编写了《煤电产能过剩与投资泡沫研究》报告,引起国家层面开始重视一些问题。该报告研究结论指出:我国经济新常态下,电力需求增速从2014年开始进入中速发展通道,但是由于规划执行的滞后性和电源项目建设周期长,2014年来新增煤电仍维持了高规模,预计到2015年火电利用小时数将进一步降低到4330小时,现役煤电机组富余规模约8000万-1亿千瓦,煤电产能过剩的风险值得国家、行业的高度关注。
(4)叫停阶段:该阶段严厉的政策措施出台。《开展煤电项目规划建设情况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明确真正要停下一批项目。
在《关于发布2020年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的通知》中,山西是红色预警,也就意味着山西不再扩大煤电规划建设规模,确需新增的按“先关后建、等容量替代”原则淘汰相应煤电落后产能。
吴强律师在1404号文出台后,在与顾问单位的探讨交流中,我们得出目前企业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1.与上下游企业签订的合同履行问题。2.人员安置问题。3资产(包括土地、固定资产)的处置问题。4.债务的处理等。
******、1404号文是否是企业解除合同的不可抗力或不安抗辩?
(2)针对不安抗辩:1404号文出台后,银行出现了断贷行为。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的定义,主要是判断企业是否丧失了履行能力。但是,1404号文并不是导致煤电企业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而是由于银行断贷行为,造成企业一些困惑,这确实是合同相对方的一个合理担忧。在这样情况下,已签订的合同如何处理?企业的理解不同、情况不同,造成态度也不同。关于合同条款能否变更的问题,我认为经过招投标程序的,原则上在签订后实质性条款不能变更,即使变更应经过相关手续审批。
第二、关于合同终止问题存在争议。1404号文不应理解为不可抗力,因为缓建更多是企业自己的决定,停建企业多是因为手续不全。若因此合同被解除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固定资产的处置,会造成资产损失。若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继续投资没有采取相应措施,会导致损失扩大。关于损失责任承担问题,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各方具体责任。
任文龙律师
在实际业务中,煤电企业面临的财务压力也很大,项目资金贷款都要求手续齐全。若手续不全,银行会多方面考虑。但是,对于国有企业,银行会采取比较缓和的手段。因此,对于企业的存量贷款来说压力不大。对于提前收贷条款,煤电企业应与银行、担保公司充分沟通。另外,需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协商处置,保护权益。若企业自身还款能力不足,担保人需要代偿,此时就应积极与担保人沟通,避免发生诉讼。
总体来说,面对当前情况,金融机构容忍度高、处置规范。而承包商等非金融债权的债权人可能会有过激手段,企业应避免与其发生诉讼,建议分期支付。防止因过激反应产生连锁效应,造成债权失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