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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法律上认定煤矿向村民发放福利款的属***
案情简述:2002年,某国有煤炭集团在山西某地收购了某煤矿。根据有关协议,该煤矿承继了原煤矿投资股东对该煤矿所在村村民每年发放福利款的合同义务。依据相关协议约定,煤矿须每年依据村委会登记造册的名细表,向当地村民每人发放各种福利款1000多元及其他实物福利。但协议约定对返迁户、外嫁女、寄存户、死亡的情况不发。 由于近年煤企经济效益的下滑,企业经济压力增大,加之多年村民人口的变动,村民进城、学生升学、嫁入、外嫁、死亡等诸多情况的出现,村民人口与协议约定之初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因此,煤矿在向村民兑现福利款方面出现了争议。理由为很多村民的身份已不符合原协议约定的条件,不能再享有福利。但涉案村民则认为,合同已履行多年,煤矿方单方终止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煤矿方继续履行合同。 一、合同纠纷还是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双方各持已见。 当地法院以合同纠纷立案并向煤矿方送达了司法文书。该案如为单纯的合同纠纷,煤矿方则存在败诉的风险;如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原告方则存在败诉的风险,这也成为本案争议的实质所在。 由于原告人数有100多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尤其是涉及原告身份的非常多,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本律师作为煤矿方的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出了总结争议焦点的要求,但合议庭不知出于什么考虑,回避了律师的要求。 尽管合议庭没有总结争议焦点,但在法庭调查和辩论阶段,本律师仍然围绕这一问题与原告方展开了交锋,并从合同订立的目的、合同履行的过程、同一法院相同案例的裁决理由等方面加以论证和举证,使原告起诉之初确定的合同纠纷的案由基本发生动摇。 据此,本律师提出了明确的观点,尽管原告方与被告(煤矿方)存在协议,但协议主体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这是签订和履行相关协议的前提,原告已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已丧失了合同主体资格,被告无须再向其承担合同义务。 二、对于已发放的部分如属不当得利应加以追偿。 无可否认的是,本案100多名原告已连续多年领取福利款,亦即原告所主张的合同已履行多年。造成此种结果是多方面的,在福利款发放过程中,村委会负责对村民的资格进行把关审核,登记造册,煤矿方依据村委会提供的名册进行发放。审核与发放的分离,为“人情照顾”“资格虚假”留下了漏洞。因此造成了诸多失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仍多年连续领取福利款的事实。对于此种现象,应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以不当得利的理由加以追偿。如涉及刑事犯罪,还应追究相关责任。 三、煤矿在给予村民利益时,应加以规范。 由于场地自身的地理位置,与周边乡村难免产生利益上的冲突,多数以发放福利款、修路、实物等补偿方式加以解决,并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加以约定。结合本案来讲,煤矿与村民或村委会的签订此类协议的前提是,煤矿的生产经营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产使用或财产的影响,如占用村集体的土地,使用村集体的道路,影响村集体的水流等。基于此,煤矿需要通过货币或实物的方式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加以补偿。 但随着村民人口流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数量每年都处于变化当中,既有外流人口,又有流入人口,因此作为煤矿方来讲,在签订有关村民福利发放协议时,应在相关协议中对此进行明确的约定,对协议主体条件、协议解除条件尽量细化,避免在履行中产生歧义或争议。反观本案争议产生的原因,除履行中资格审查的因素外,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对协议主体条件约定的不够详细。 结语:本案仍在审理当中,不论结果如何,但该案的起因值得每个煤矿企业思考。
更新时间:2017-08-21
我所党支部书记周海东党建论文荣获一等奖
七月一日,在山西省司法厅七一表彰大会上,我所党支部书记周海东撰写的题为“治人者必先自治——浅析如何加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建设”的文章荣获党建论文一等奖,该文章有数据有分析有对策建议,特别是坚持问题导向,具有现实意义。之后,中国律师网刊登了本篇文章。
更新时间:2017-08-21
我所任瑶律师受邀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专题讲座
2016年7月8日,受某新能源集团公司的邀请,我所任瑶律师为某新能源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中层领导作了题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专题讲座。 本次讲座主要对拟上市公司上市条件审查重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范围、未依法披露的法律责任、股份转让锁定期等方面进行重点解读,并就拟上市企业可能存在的瑕疵提出相应解决办法。同时任律师与参会人员就上市公司上市前后需注意的实践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更新时间:2017-08-21
我所荣获“******基层党组织”称号
7月5日上午,省司法厅召开了中国*********建党95周年“七一”表彰大会,大会表彰了2016年度******基层党组织、******党员律师、******党员工作者。我所党支部荣获“******基层党组织”称号,此外,我所党员律师周海东撰写的“治人者必先自治,责人者必先自责,******者必先自成”一文荣获******党建论文一等奖。 会上,省司法厅党委委员翟新山同志给全体党员教授了题为“如何做好支部工作”的党课,我所党员认真学习了党课内容,铭记入党誓词,坚持做一名******的共产党员。
更新时间:2017-08-21
我所李艳红律师受聘担任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校外导师
基于中吕近年来在全国能源法律理论研究方面取得的成果以及在能源法律实务方面取得的成绩,中国矿业大学近日聘任我所李艳红律师担任中国矿业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聘期五年。聘任期间,中吕所将充分发挥能源法律优势,与中国矿业大学就能源法律研究、硕士研究生人才培养以及法律实务知识的传导等方面开展多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高校、国家“211工程”和“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建设高校,是全国首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高校,同时也是教育部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共建高校。近年来,在上级主管部门、煤炭能源行业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通过长期发展和建设,已经形成了以理工为主、以矿业与安全为特色,理工文管法等多科学专业体系和多科***大学的基本格局。
更新时间:2017-08-21
重温入党誓词,缅怀英雄烈士
为纪念中国共产党建党95周年,激励广大党员律师紧紧围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主题,坚定理想信念,树立群众观点,增强服务意识,改进作风建设,夯实党的执政基础。我所党支部组织党员律师参加“七一”建党节纪念活动。 7月1日,我所党支部组织部分在并党员律师赴太原解放纪念馆牛驼寨烈士陵园参观。党员律师们先后参观了太原解放纪念碑、徐向前元帅铜像、烈士墓区、解放太原展览馆,并在纪念碑前重温入党誓词,在烈士陵墓前进献鲜花。 通过本次活动,我所党员律师们更加了解了太原解放战争的历史,感受到军民鱼水之情,对革命先烈们斗争精神的崇敬之情油然而生,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继续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更新时间:2017-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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