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观察 | 这类开采易引发安全事故 煤炭企业急需防范风险
9月27日,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矿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6人死亡,38人受伤;10月1日,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小山岩村台骀山景区冰灯雪雕馆发生火灾,13人遇难。在当前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的背景下,10月10日,应急管理部召开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山西省政府安委会于10月6日决定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明确将煤矿作为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的重点领域,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势必成为治理重点,需要引起煤炭企业高度关注。本文拟通过对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法律责任进行分析梳理,以期为煤炭企业依法推进安全生产工作,防范法律风险有所裨益。
一、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的法律界定
关于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现行法律规定中对其表现形式作出了明确界定,根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条规定:“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的;(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三)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二、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的法律责任
针对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现行法律法规对其责任承担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涵盖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现行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超层越界开采所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即《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中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所处罚款予以明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亦明确规定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时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的义务,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对煤矿与煤矿负责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的,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由此可见,对于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作出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于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有权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作出责令停产整顿、罚款,直至没收违法所得、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关闭的行政处罚。
(二)民事责任
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侵犯其他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时,则涉及民事侵权行为,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等规定,越界开采行为人应当向被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
除行政及民事责任外,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问题。对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因此,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开采煤炭的,视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中,对非法采矿罪导致的刑事法律后果规定明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作为煤矿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对煤矿生产安全具有重大影响;如出现超层越界开采,煤炭企业及其责任人员势必面临重******律风险。因此,煤炭企业应当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严守安全生产底线红线,做到合法生产运行,充分维护企业自身及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