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压覆矿产资源的补偿及救济
更新时间:2017-04-24 15:08:37

浅谈压覆矿产资源的补偿及救济

发布时间:2012/12/16 07:43:09 浏览次数:2887

近年来,随着铁路、输油管道等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加,压覆矿产资源的情形也日渐增多。尽管国土资源部先后出台了一些有关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规范,但矿业权人与建设单位的矛盾却因没有明确的补偿标准而愈加尖锐。本文谨就压覆矿产资源补偿范围以及不能与建设单位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形下矿业权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略谈管见。

一、压覆矿产资源的行为应充分尊重矿业权人的权利

矿业权属于用益物权。矿业权人拥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第三人更不得侵犯用益物权人的权利。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规定:“经批准可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其范围内有采矿权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与采矿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报批准压覆的部门备案,采矿权人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矿区范围变更手续。”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规定:“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新的土地使用权人还应同时与矿业权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及相关补偿内容。”

压覆矿产资源的行为直接导致矿业权人开采矿产资源的不能。根据以上规定,压覆矿产资源时应充分尊重矿业权******利。建设单位应在取得矿业权人的同意之后,国土资源部门方可对是否同意压覆矿产资源的行为作出审批。

二、对现行压覆矿产资源补偿政策的诠释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以下简称《通知》)初步确立了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补偿标准,补偿范围原则上包括: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无偿取得的除外);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由此可见,《通知》确立的赔偿原则是对直接损失的赔偿,对间接损失不赔。我们也注意到,在《通知》之后有些省出台的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补偿管理办法中把“企业经营性损失”也列入了赔偿范围。实践中,建设单位压覆矿产资源后对企业所遭受的损失如何赔偿经常产生纠纷。

从法律属性看,压覆矿产资源这一行为本质上应当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赔偿范围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调整。《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用益物权等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由此可见,在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情况下,仅就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经营性损失”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这一规定体现了《民法通则》所确立的侵权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即补偿性赔偿原则。

《通知》的颁布时间为201098日,《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时间为201071日。由此可见,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通知》对矿业权人的补偿范围作出了科学的指导性意见,为有效解决矿业权人与建设单位因压覆矿产而可能引起的纠纷提供了合理的依据。

三、矿业权人与建设单位不能达成补偿协议时的救济

实践中,矿业权人与建设单位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原因就在于双方对补偿范围存有争议。从矿业权人的角度来讲,因压覆矿产导致的损失不言而喻,其自然想多要一些补偿,同时因审批部门在审批时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与矿业权人签订的补偿协议,矿业权人在整个补偿工作中是占据主动地位的。若出现矿业权人漫天要价,双方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形时该怎么办?

矿业权人与建设单位如因压覆矿产发生争议,应当由二者自行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合意,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去解决。但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建设项目的进度就会受到影响。目前,关于《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仅对压覆矿产做了原则性的禁止性规定,对因压覆矿产的纠纷解决并未涉及,我省也未有相关立法规定。

笔者认为,对矿业权人与建设单位不能达成补偿协议从而影响建设项目实施这一问题应该区分情况予以对待。

如果建设项目涉及到社会不特定公众利益的,在矿业权人与建设单位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形下,可以参照《物权法》******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由国土资源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变更已许可给矿业权人的矿区范围,矿业权人依然享有补偿权。

如果建设项目不涉及到社会不特定公众利益,政府部门不能主动充当裁判者的角色,更不能随意行使所有权,未经矿业权人的同意擅自变更已许可给矿业权人的矿区范围,矿业权人与建设单位的纠纷由其自行解决。

在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的今天,矿产资源受到压覆的情形将会经常发生,难以避免。我们必须从国家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在不伤害原矿业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协调解决好压覆矿产资源补偿的相关法律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科学发展。

作者简介

赵永琴 中吕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山西大学,致力于公司、合同及民商事等领域的研究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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