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言法语 | 电力施工企业破产,发电企业需要注意
更新时间:2020-04-14 09:27:20

当前电力建设市场竞争激烈,施工企业效益下滑,部分电力施工企业面临破产,对作为建设单位的电力企业而言,有的工程尚未完工,有的正在办理竣工结算,有的因质量、工期延误等问题正在诉讼中……电力施工企业的破产对建设单位而言也构成巨大风险。实践中,当电力施工企业无法清偿债务时,存在电力企业被作为协助执行人或以代位权诉讼的方式划扣资金的情况,当电力施工企业面临破产之时,作为建设单位的电力企业该如何自保?电力与能源建设投资部结合服务电力企业的实践,风险提示如下:

一、相关公司与电力施工企业正在履行合同的处理

1.电力施工企业管理人有权决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解除还是继续履行。

2.相关公司如不愿继续履行合同,需要以书面方式通知电力施工企业解除所涉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电力施工企业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如果电力施工企业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电力施工企业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二、与电力施工企业存在的诉讼案件如何处理

1.破产受理前的诉讼案件

法院受理电力施工企业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电力施工企业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电力施工企业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2.破产受理后的诉讼案件

法院受理电力施工企业破产申请后,有关电力施工企业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法院提起,并由管理人代表电力施工企业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的诉讼活动。

我们注意到,部分发电项目与电力施工企业存在工程结算、工程质量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设备供应商、运维公司与电力施工企业存在较多合同纠纷。纠纷中当事人需要按照上述规定,注意案件审理和管辖法院。

三、电力施工企业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诉讼的处理

实践中,电力施工企业对设备、材料等供应商的合同欠款较多,而发电项目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电力施工企业负有债务。通常而言,设备供应商会以电力施工企业、发电项目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一)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债务人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

代位权诉讼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正常情况下,债权人依法向次债务人主张代位权诉讼不存在任何问题,但当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则该判决结果涉及到全部债权人的权益,如仍然针对代位权作出判决,则违反了《破产法》规定的禁止个别清偿原则,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尚未终结的代位权诉讼应中止。

四、债权人对电力施工企业的债务人提出的协助执行应予中止

《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协助执行是指对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采取保全措施,冻结债权的实质是冻结抽象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协助执行中,被冻结的财产属于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属于债务人财产,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协助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因此,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出的代位权诉讼以及协助执行都应中止,实践中可能存在破产信息掌握不及时等情况,为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作为次债务人的发电项目,应在知晓破产事宜后,******时间告知涉诉法院有关破产的相关事宜。

五、发电项目作为次债务人被通过协助执行程序而划扣的财产应如何处理

1.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发电项目作为次债务人被通过协助执行程序划扣的金额不得申请撤销

《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第二条******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五条规定,“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上述规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债务人主动进行个别清偿,该行为损害了其他同等顺位债权人的利益,有违公平清偿的理念,但对于次债务人而言,其被通过协助执行程序而划扣的财产属于在执行程序中的个别清偿,是被动接受的财产划扣,因此,债务人对于其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被通过执行程序划扣的金额不得申请撤销,次债务人也无需因为被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而承担法律责任。

2.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划扣到法院但尚未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的处理方式

******人民法院在《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划扣到执行法院账户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及执行法院收到破产管理人中止执行告知函后应否中止执行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明确“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帐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因此,如发电项目由于协助执行程序,其财产已被划扣至法院账户尚未支付至申请执行人,则该财产被直接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权申请划转,次债务人应与执行法院协调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清偿债权(注意:是管理人不是债务人)。

3.破产申请受理后已经划扣至申请执行人账户的处理方式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因此,如发电项目的财产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被划扣至申请执行人账户,则发电项目应通知法院及破产管理人,依法申请执行回转,并向管理人进行债务清偿。

六、发电项目作为次债务人由于协助执行程序超付的金额应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在对到期债权的执行中,应当依法保护次债务人的利益,对于次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除到期债权系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人民法院对提出的异议不予审查,即应停止对次债务人的执行,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对于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相应程序予以处理。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能够执行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优先予以执行;对于被执行人未到期的债权,在到期之前,只能冻结,不能责令次债务人履行”。

在协助执行中,存在由于法院的不当执行行为导致发电项目被划扣的财产超过了其欠付债务人的财产限额的情况,在该法律关系中,债权人是申请执行人,发电项目是协助执行人,申请破产的债务人是被执行人,发电项目超付的损失是因执行法院未尽合理审查义务而造成,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超付损失不存在过错,因此,如出现超额划款的情形,则发电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与执行法院沟通,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而非将该超付金额作为债权向管理人进行申报。

七、对电力施工企业享有债权需要及时依法申报

1.尚未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王晓婕律师

中吕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学士。致力于天然气(煤层气)、光伏、风电等新能源与建设工程、公司法等民商事法律理论的研究和该领域诉讼与非诉讼业务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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