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观察 | 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新规“硬核”上线
更新时间:2020-04-16 09:38:47

我省出台《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

目前我国法律位阶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虽然法律位阶******,但由于其具有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重要作用,因而数量庞大、涉及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对广大行政相对人往往能够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在行政机关将制定并实施规范性文件作为开展行政管理工作重要手段的同时,部分规范性文件因其制定程序、内容存在合法性问题而在实施过程中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对此,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范化,我省于近日出台《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界定、制定、清理方面的规定可予以重点关注。

一、《办法》进一步明确界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首先需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界限进行明确界定。对此,《办法》从正反两反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界定,其中明确“制定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范、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同时明确规定“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和其下属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办法》明确规定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形,以压缩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

对于是否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问题,即将废止的《山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中规定了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退回报送部门的情形;《办法》将之前可以退回的情形明确规定为“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同时,在情形设置方面,《办法》增加了“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相关内容现行文件已有规定且仍然有效的”两类新的情形,可以明显看出新增情形能够有效压缩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进一步解决重复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的问题。

三、《办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作出明确规定

在实践中,存在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因出台时间久远等因素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及行政管理需要但仍然有效的情况,这些规范性文件急需予以清理更新。对此,《办法》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及定期清理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五年,试行、暂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两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行的,或者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有效期届满前重新制定公布。”“制定机关每隔两年应当对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束后,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除此之外,《办法》还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监督考核机制及法律责任,有助于从源头上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李劲律师

中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政府法律事务部部长,山西大学行政法学硕士。致力于行政法、民商事等专业事务研究和律师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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