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观察 | 中吕律师敲黑板划重点啦:笼统诉请撤销行政协议有风险!
更新时间:2020-04-26 16:33:40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产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需注意:行政协议行为不是一个单一的行政行为,包括协议的签订、履行、变更以及解除等一系列行政行为。换言之,如当事人针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必须明确具体的被诉行政协议行为,如对行政协议的签订存在重大误解、对行政协议的变更有异议等。若只是笼统的诉请撤销行政协议则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有被判决驳回的法律风险,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本文通过一则实务案例对此问题予以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76月,因敦煌市棚户区改造原告李兰平与被告敦煌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局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告将房屋征收补偿款打入原告银行帐户,原告未到被告处领取银行卡。同年底,原告被征收房屋由被告交由拆迁公司拆除。原告于2018114日提起行政诉讼,以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请求撤销上述协议。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所提该协议系重大误解受欺骗签订无证据证实,判决驳回原告李兰平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李兰平上诉称被上诉人弄虚作假,造成上诉人对协议内容存在重大误解,且被上诉人在未通知上诉人的情况下,强行拆除房屋,造成上诉人房屋内家具等物品损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所提该协议系重大误解受欺骗签订无证据证实,原告提出的赔偿房屋强拆损失诉讼请求不属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审查范围,故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

二、裁判观点

上述案例中,李兰平与敦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局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原告就该协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是,行政协议行为不是一个单一的行政行为包括协议的签订、履行、变更以及解除等一系列行政行为。当事人针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必须明确具体的被诉行政协议行为。本案中,原告李兰平对其与敦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局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有异议,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补偿协议书,但其诉讼的具体理由中既包括了签订协议时被上诉人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将上诉人的砖木结构的房屋按照土木结构计算、将伙房作为简易房计算,且在上诉人没有了解协议内容的情况下,催促上诉人在《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造成上诉人对协议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又包括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强行拆除房屋造成的家具损失问题。简而言之,李兰平在本案中既对行政协议的签订行为提出异议,又对行政协议的履行行为提出异议,其诉讼请求过于笼统,不够具体明确,导致其诉讼请求被判决驳回。

通过上述司法判例可以看出,因行政协议类纠纷的产生存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多种原因,因此此类案件原告在寻求诉讼救济途径之前,首先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厘清行政协议争议发生于行政协议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中的哪一环节,由此确定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切勿笼统提出解除协议等诉讼请求,避免被人民法院认定诉讼请求不明确而影响到诉讼权利的正常行使。

闫妍律师

中吕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有多年政法类院校理论教学背景,致力于政府法律事务,公司、合同及民商事等领域的研究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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