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视界 | 小心!非法占用农用地可构成刑事犯罪
更新时间:2020-06-19 11:25:21

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对土地利用进行总体规划,并对土地用途进行规定,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农用地是指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因此,在农用地上进行建房、采石、采矿等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将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58日,******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9)》(白皮书)、《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9)》(绿皮书)、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在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则案例即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福州市源顺石材有限公司、黄恒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122013年及201745月间,被告单位福州市源顺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顺公司)、被告人黄恒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闽侯县鸿尾乡大模村“际岭”山场占用林地138.51亩,用作超范围采矿、石料加工区等。案发后,源顺公司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向闽侯县南屿镇政府缴交生态修复款 62.33万元,聘请专家编制了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并依方案开展相应生态修复工作。同时,黄恒游自愿承诺在位于闽江湿地公园的闽江水资源生态保护司法示范点暨生态司法保护宣传长廊进行异地特色苗木公益修复,与专业园林公司签订合同,种植指定树木150棵,承诺管护一年,确保成活。被害方闽侯县鸿尾乡大模村村民委员会及鸿尾农场出具谅解书。

【裁判结果】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源顺公司、被告人黄恒游违反国家林业管理法规,未经审批占用农用地138.51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告单位、被告人黄恒游有自首情节,积极进行生态修复,依法从轻处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单位源顺公司罚金40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恒游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责令被告人黄恒游在闽江湿地公园的闽江水资源生态保护司法示范点进行异地公益修复种植指定规格的特色苗木150棵。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因我国对土地利用土地实行管制制度,所以利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如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也规定,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采矿、……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 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二) 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三) 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四) 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本案中,福州市源顺石材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黄恒游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38.51亩用作超范围采矿、石料加工区等,林地属于农用地,已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违法占用面积,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占用林用地罪。根据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按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第六条规定,单位实施破坏林地资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关定罪量刑标准执行。因此,本案中被告福州市源顺石材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黄恒游均被处以刑法处罚。

应当注意,本案被告人除承担刑事责任被判处罚金之外,还承担了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工作,对破坏的生态环境予以治理修复。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也将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的履行纳入量刑情节。

二、从上述刑事典型案例看,我国对环境资源保护的现状

******院发布典型案例的意义在于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指导作用,以统一法律适用和规范裁判标准,对人们的行为也起到警示、指引作用。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属于《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此类罪主要还涉及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私固体废物罪、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在这次******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涉及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事案件还有污染环境案、走私废物案、非法采矿案,这体现出国家对环境资源破坏行为依法严惩的态势。从上述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例中还可以看出,被告人除承担破环生态环境的刑事责任外,对于被告人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法院将其作为依法从轻处罚的量刑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履行对环境保护的义务。

对于有关国家机关来说,也应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及时、******履行职责,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例如,环境公益诉讼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类中,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检察院诉安义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责案,法院认为,安义县国土资源局负有保护和监管案涉地区矿山地质环境的法定职责。其虽先后对徐庆明非法采矿行为履行了一定的监管职能,但在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前,未督促徐庆明按照恢复治理方案进行恢复治理,亦未责令徐庆明缴纳土地复垦费用、代为组织复垦,案涉矿山地区至今仍土层、矿石裸露,地质环境状况未得到根本改善影响,给周边环境及居民生活带来安全隐患,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一审判决,责令安义县国土资源局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责,按照恢复治理方案恢复安义县犁头山地区的生态环境。

总之,在我国日益重视生态环境的背景下,相关主体在发展经济同时,应更加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按照国家规定保护环境资源。

版权所有: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 晋ICP备12000707号-2 

技术支持:龙采科技集团(山西)分公司

电话:0351-7537561
Email:zhong_lv@163.com
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晋祠路1段8号中海国际中心西座1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