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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04-17 09:05:16

一、******检、公安部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

近日,******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制定并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对进一步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提高办案质效,确保公正司法提出了明确要求。

《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的合法性作出说明等情形,适用本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意见》多处就强化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沟通、配合提出了要求。如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之前和补充侦查过程中,应当就案件事实、证据、定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补充侦查的相关情况,加强当面沟通、协作配合,共同确保案件质量。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应当加强沟通,及时就取证方向、落实补证要求等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工作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协作要求或者意见、建议,加强沟通协调。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会等工作机制,定期通报补充侦查工作总体情况,评析证据收集和固定上存在的问题及争议。

《意见》明确,人民检察院开展补充侦查工作,应当书面列出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提纲应当分别归入检察内卷、侦查内卷。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应包括七项具体内容:阐明补充侦查的理由,包括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具体表现和问题;阐明补充侦查的方向和取证目的;明确需要补充侦查的具体事项和需要补充收集的证据目录;根据起诉和审判的证据标准,明确补充、完善证据需要达到的标准和必备要素;有遗漏罪行的,应当指出在起诉意见书中没有认定的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有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建议补充移送;其他需要列明的事项。

《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行补充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依法自行开展侦查工作。包括“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存在灭失风险,需要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人民检察院有条件自行侦查的”“经退回补充侦查未达到要求,自行侦查具有可行性的”等四种情形。

《意见》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提出明确要求,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核实;公安机关以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排除并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可以建议公安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

《意见》对调取有关证据材料作出明确规定。具有“证据存在书写不规范、漏填、错填等瑕疵”“缺少前科材料、释放证明、抓获经过等材料”等六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出《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直接补充相关证据并移送,以提高办案效率。

《意见》还明确了退回补充侦查的有关情形,规定了一般不退回补充侦查的六种情形,并就案件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如何处理,建立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会工作机制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二、******检发布第十八批指导案例

4月8日,******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三个案例均属于网络犯罪案件,涉及诈骗、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三个罪名。三个案例分别为张凯闵等52人电信网络诈骗案,叶源星、张剑秋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谭房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以及姚晓杰等11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检指出,近年来,网络犯罪蔓延迅速,检察机关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的数量也在逐年大幅上升。2018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网络犯罪嫌疑人89167人,提起公诉105658人,较前两年分别上升78.8%和95.1%。******检表示,以打击网络犯罪为主题发布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旨在进一步加大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增强检察机关对网络安全的保障能力,有效解决网络犯罪专业知识复杂、争议问题多、办理难度大等问题。

三、******检废止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解释

2020年3月27日,******人民检察院发布公告,决定废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决定指出,为适应盐业体制改革,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696号)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决定废止《非法经营食盐解释》。该解释废止后,对以非碘盐充当碘盐或者以工业用盐等非食盐充当食盐等危害食盐安全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的规定,分别不同情况,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司法部印发通知开展司法鉴定清理整顿工作

近日,司法部印发《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决定自2020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本次清理整顿范围包括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资格及其执业行为。通过清理整顿,进一步严格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执业秩序,严肃查处和有效预防“金钱鉴定、人情鉴定、虚假鉴定”等违法规范行为,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

《通知》要求各地结合“双严十二条”规范整改,结合本地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和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对司法鉴定行业进行******清理整顿。一是严格准入监管,******核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准入条件。二是严格质量监管,******核查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开展情况,近几年能力验证结果反馈情况,第三方能力评估、文书质量评查开展情况。三是严格执业监管。******核查有关司法鉴定投诉、举报、信访等处理情况,清理整顿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违法违规行为。

五、******检、公安部发布依法惩治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近日,******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依法惩治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第八批)。

******检指出,当前,国内外疫情防控形势发生新的重大变化,境外疫情呈加速扩散蔓延态势,我国疫情输入压力持续增加。党中央要求因应国内外疫情防控新形势,及时完善我国疫情防控策略和应对措施,把重点放在“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上来,保持我国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态势。

这就要求我们执法司法机关必须牢固树立国门安全意识,严格执法,严肃司法,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妨害传染病防治等违法犯罪行为,筑牢国境卫生检疫防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加强对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并教育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出入境检疫以及疫情防控的有关法律规定,震慑违法犯罪行为。

关于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刑事案件,主要涉及我国刑法规定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2个罪名。截至4月1日,全国公安机关查办此类案件近200起,其中,大部分情节较轻的作了行政处罚;情节较重的,予以刑事立案侦查,启动刑事追诉。

李海斌律师

中吕律师事务所能源资源与生态环境刑事法律事务部律师,长期从事刑事法律实务研究及刑事案件辩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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