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里矿外 | 《民法典》实施以后,矿业权抵押规则的新变化
更新时间:2020-07-13 09:3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11日正式施行,届时《物权法》《担保法》将不再适用,此次《民法典》物权编中,抵押的相关法律规定发生了系列变动,将对矿业权抵押产生影响。本文将重点介绍《民法典》实施后,矿业权抵押的新变化。

一、变化一:矿业权抵押后也可自由流转

《民法典》物权编第四百零六条对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该条规定改变了《物权法》******百九十一条“非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定。

条文对照:《物权法》******百九十一条规定如下: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而《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则规定如下: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条文解读:按照原《物权法》******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如果抵押人在未经过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与第三人签订矿业权买卖合同,那么即使买卖合同有效,第三人也无法依据买卖合同要求抵押人办理矿业权过户登记,也即无法实际取得矿业权。而根据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如果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未明确约定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财产的,则抵押人可以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将矿业权转让给第三人,只需在转让之后通知抵押权人即可,第三人也可依法取得矿业权。但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明确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也即第三人自原抵押人处取得矿业权后,即成为新的抵押人,抵押权人可以就该矿业权行使抵押权。

律师提示:首先,对于抵押人而言,如果抵押合同中没有明确禁止性约定,则抵押人在抵押期间也可以实现已抵押矿业权的自由流转,只需在转让之后通知抵押权人即可。其次,对于矿业权抵押权人,如果在设定抵押权时便认为经抵押的矿业权转让会对自己的抵押权造成影响、不同意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矿业权的,可以与抵押人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抵押期间未经同意不得转让矿业权。而如果在事先没有约定情形下,抵押人转让矿业权的,抵押权人在举证证明经抵押的矿业权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时,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自己提前清偿债务。***后,对于矿业权受让人而言,在受让矿业权之前,应当对矿业权的权属状态进行合理审查,并将抵押权人可能对拟受让矿业权主张抵押权的情形进行充分考虑,并尽可能在转让价款中对相关抵押部分进行扣除。

二、变化二:抵押权流押解禁

《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对流押条款进行了规定,该规定改变了《物权法》******百八十六条“禁止流押”的规定。

条文对照:《物权法》******百八十六条规定: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条文解读:按照原《物权法》******百八十六条,禁止流押系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果抵押权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与抵押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物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该约定为无效约定。但是《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并没有完全否认流押条款的效力,也即流押约定并非完全无效,而是规定在此情形下,抵押权已经设定,只是抵押权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方式直接取得抵押物,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即可以按照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的矿业权,并就该价款优先受偿。

律师提示:《民法典》虽然没有对流押的效力进行******的否定,但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权时抵押的矿业权归债权人所有的,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权,抵押权人也不能主张矿业权直接归其所有。故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在签订矿业权抵押合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作出明确约定,以尽可能确保抵押权的实现按照当事人合意进行。

三、变化三:矿业权出租需转移占有,矿业权抵押才不影响原租赁关系

《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对抵押权和租赁权的关系进行了简化,明确先租后抵情况下,需已经转移了占有,抵押权的设立才不影响租赁关系,即规定了一种附条件的“抵押不破租赁”。

条文对照:《物权法》******百九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条文解读:根据原《物权法》******百九十条的规定,如果矿业权已经出租的,即使抵押权人取得抵押权,那么在实现抵押权时,只要租赁合同未到期,取得矿业权的第三人只能取得负有租赁权的矿业权。而《民法典》的规定,则限缩了对租赁权的保护,也即已经出租的矿业权必须在抵押之前转移了占有,该租赁关系才能够对抗抵押权。

律师提示:在矿业权出租的情形下,如果承租人希望租赁权能够对抗矿业权抵押权,则在签订租赁合同后,还应当尽早实现对矿业权的占有。而对于抵押权人而言,如果设立矿业权抵押时矿业权已经出租的,则需要对矿业权出租情况、占有情况进行******了解,以确保抵押目的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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