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观察 | 行政诉讼中,哪些情形下起诉期限会被扣除与延长?
更新时间:2020-07-16 10:47:36

起诉期限扣除与延长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起诉期限的扣除,不同于***初颁布实施的《行政诉讼法》,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可以直接从起诉期限中进行扣除,而无需向法院申请并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延长。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等社会事件。而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主要是不可抗力之外的其他客观原因。

起诉期限的延长,是在******款规定的前提下,对行政相对人诉权的进一步保护。基于实践中存在的各种情形,需要由人民法院在个案中对是否属于“其他特殊情况”进行认定,而原告则需要在提出申请的同时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

起诉期限的扣除与延长与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提到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不禁联想到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而对于起诉期限的扣除与延长,诉讼时效同样存在相对应的制度,即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虽然二者在法理上存在共同点,但依然是两种独立的不同制度。

起诉期限属于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审查的起诉条件,超过起诉期限,行政相对人即丧失了起诉的权利;而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则应遵循意思自治,人民法院不主动就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和审查。基于二者的不同属性,起诉期限为一个相对固定的期间,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仅在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时,可以直接扣除相应期限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延期。而诉讼时效则为可变期间,在法定的中止、中断情形出现时,即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起诉期限扣除与延长的适用范围

起诉期限的扣除与延长仅适用于一般起诉期限,而不适用于***长起诉期限。设置一般起诉期限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有效的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诉权,即“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而设置***长起诉期限的目的则侧重于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即相较于法律的自由和公正价值,更倾向于秩序和效率价值。基于二者侧重点的不同,在存在法定原因的情况下,一般起诉期限可以扣除部分延误时间或延长期限,而***长起诉期限则无法适用该制度。

【案例指引】

再审申请人刘国春诉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案((2020)******法行申1849号)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长起诉期限为不变期间,无论什么原因,都不发生扣除、延长。

起诉期限扣除与延长的情形

1、对国家机关的合理信赖,等待其就相关争议事项进行处理的期间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人民法院认为行政相对人基于对国家机关的合理信赖,等待其就相关争议事项进行处理的期间属于应当在起诉期限中扣除的合理情形,但对在对于行政相对人因信访耽误的时间,******院认为其不属于延长起诉期限的正当理由,而属于行政相对人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渠道的选择,仍应受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限制。

【案例指引】

再审申请人海南省文昌市潭牛镇昌美村民委员会湖田村民小组诉被申请人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海南省文昌市潭牛镇昌美村民委员会昌美林村民小组土地行政登记案((2019)******法行申3780号)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款规定,只有在“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被耽误的时间”的情形下,才应当扣除相应期限。所谓“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被耽误的时间”,是指基于地震、洪水等客观因素耽误的期间,或者基于对相关国家机关的信赖,等待其就相关争议事项进行处理的期间。

2、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权利救济的期间

行政相对人于民事诉讼中得知被诉行政行为,而民诉诉讼本身亦针对同一事件,应将提起民事诉讼期间依法予以扣除。但同样,如行政相对人已提前知晓相应的行政行为,如其选择民事诉讼等其他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则其提起行政诉讼依然应当受到起诉期限相应法律规定的约束和限制。

【案例指引】

再审申请人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新市村委会儒翠南村民小组、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新市村委会儒翠北村民小组诉被申请人海口市人民政府及一审第三人海南福达建材有限公司、海南福发种植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案(

2019)******法行申3204号)

【裁判要旨】

儒翠南组、儒翠北组村民朱贻发等人以海南中瑞华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福达公司、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占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在集体土地所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侵权设施、附着物。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并于2017年2月9日依据朱贻发等人提出的撤诉申请,作出(2016)琼0108民初2996号民事裁定,准许撤诉。儒翠南组、儒翠北组称其在该民事诉讼过程中才得知被诉行政行为,且该民事诉讼就是针对案涉集体土地提起的侵权纠纷,因此儒翠南组、儒翠北组部分村民提起民事诉讼期间,依法予以扣除,也就是应当将2016年9月23日至2017年2月9日的期间予以扣除。

3、因错误选择管辖法院所耽误的期间

实践中,因复议机关在作出的复议决定中并未释明不服该决定应当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行政相对人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向无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人民法院下达裁定驳回起诉或经法院释明后,行政相对人在合理期限内再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说明行政相对人一直在积极行使诉权,不应因选择管辖法院错误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案例指引】

再审申请人陈泽燕、庄红涛诉被申请人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2016)******法行再105号)

【裁判要旨】

虽然陈泽燕、庄红涛没有按照管辖规定直接向本案一审管辖法院贵阳市中院起诉,但经过云岩区法院的释明,陈泽燕、庄红涛在合理期限内再次向贵阳市中院递交了起诉状,说明陈泽燕、庄红涛一直在积极行使诉权,即使存在错误选择管辖法院的情形,也不应因此承担不利后果。换句话说,陈泽燕、庄红涛起诉超过起诉期限,应当认为具备正当理由。

4、行政相对人被拘留所耽误的期间

关于行政相对人被拘留所耽误的期限是否属于应扣除或延长起诉期限的情形,在理论界仍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目前并无******人民法院案例对该问题予以明确,仅有部分地方法院观点认定对行政相对人的拘留所耽误的时间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笔者认为,认定行政相对人被拘留所耽误的时间是否属于扣除和延长起诉期限的正当理由,应首先考虑被诉行政行为与行政相对人被拘留的行政行为是否系同一行政行为:如其二者为同一行政行为,则在人民法院未认定该拘留行为合法性的情况下,宜认定该拘留期间属于非因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起诉期限应予以扣除和延长;如为不同行政行为,则应认定该拘留期间属于因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起诉期限不应予以扣除和延长。

【案例指引】

上诉人王凤云诉被上诉人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案((2016)皖13行终136号)

【裁判要旨】

本案中,经开区公安分局未提交证据证明王凤云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该局对王凤云作出处罚决定,若已告知王凤云诉权及起诉期限,则王凤云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但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若该局未告知王凤云诉权及起诉期限,则王凤云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处罚决定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内提起诉讼。王凤云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已经在被执行拘留后的三个月内提起了行政诉讼,故王凤云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可以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王凤云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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