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观察 | 政策性关闭煤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更新时间:2020-08-13 08:53:41

近年来,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以及加快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相关要求和政策措施,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众多政策性文件,大量煤矿因政策原因而被关闭,其持有的采矿许可证也被注销,由此引发了大量的行政诉讼案件。那么针对此类政策性关闭煤矿的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有司法判例认为,此类政策性关闭煤矿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原因在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要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当行政机关完全依据政策而非法律进行决策时,人民法院无法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2013年3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的精神,作出《关于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15号)。该意见规定,2013年6月底以前,在全省范围清理各类非法违规小煤矿和不符合条件的资源整合技改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2013年6月底以前,对未达30万吨/年企业规模且未参与兼并重组的煤矿限期淘汰关闭。该意见还规定,国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公告并吊(注)销依法确定予以关闭煤矿的采矿许可证。

2013年7月11日,省政府办公厅按照15号意见的要求作出《关于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办函〔2013133号),该通知所附《四川省煤矿整顿关闭程序标准暂时规定》对关闭程序、关闭标准、关闭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拟关闭煤矿矿井作出正式书面关闭决定;市、县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闭煤矿的决定,分别向省直相关部门申请吊(注)销相关证照。

2013年11月22日,宣汉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关闭达州市宣汉县桃园煤矿的通知》(宣府函〔2013220号),决定对桃园煤矿实施关闭。2013年12月10日,政府采取强制措施对该矿予以炸封关闭。2014年2月18日,原达州市国土资源局向原四川省国土厅递交《关于注销我市宣汉县凉风乡水马门煤厂等8家煤矿采矿许可证的请示》。2014年4月3日,原四川省国土厅作出《关于拟注销的大竹县曾家沟煤矿等26个采矿权的公示》,并在省厅网页上予以公布,其中包括桃园煤矿的采矿许可证。2014年4月21日,原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作出《注销采矿许可证通知书》(川采证销通字2014〕111号),同意注销桃园煤矿的采矿许可证。

此后,桃园煤矿针对宣汉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关闭达州市宣汉县桃园煤矿的通知》(宣府函〔2013220号)以及对其采取的炸封行为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针对原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注销采矿许可证通知书》(川采证销通字2014〕111号)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及******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均认为,不论是关闭煤矿、注销采矿许可证还是对煤矿实施炸毁关闭均系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政策的行为,该政策是国家相关行政机关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等原因而制定的。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桃园煤矿起诉的行政行为因涉及政策性问题,无法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故不属于行政审判受案范围,***终裁定驳回起诉。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针对政策性关闭煤矿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部分高院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在阜新市泓乔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确认强制关闭煤矿行为违法并赔偿案中,阜新市中级人民法认为,本案系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引发的争议,泓乔煤炭公司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但是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阜蒙县政府作出依法关闭相关煤矿企业的决定虽然是为了落实国家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相关政策,但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未将行政机关为了落实国家政策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排除在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泓乔煤炭公司认为阜蒙县政府作出的关闭煤矿决定侵犯了其合法的财产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在哈尔滨市依兰东兴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诉依兰县人民政府关闭煤矿公告案中,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东兴煤矿针对政策性关闭煤矿的行为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但是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依兰县人民政府作出关闭东兴煤矿公告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撤回行政许可的行为,影响了东兴煤矿的权利义务,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东兴煤矿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由此可见,对于政策性关闭煤矿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但是对于行政机关尤其是自然资源部门而言,即使是依据国家政策关闭煤矿、注销采矿许可证,我们建议也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履行相应程序,在经过撤回、撤销、吊销等前置程序之后合法注销行政许可,以免因直接关闭煤矿、注销采矿许可证被认定为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进而行政行为被撤销或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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