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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律政》专访我所李艳红律师
更新时间:2017-08-18 15:29:57

近日我所李艳红律师受《方圆律政》邀请,就“关注能源企业多元化发展”为主题接受方圆律政记者的专访,李艳红律师从介绍我所能源专业化法律服务的特色出发,结合我所在能源企业多元化发展的法律服务上所做的努力,深刻******系统的阐述了这一主题。

《方圆律政》是由******人民检察院主管、检察日报社主办的律政新闻月刊和网站。《方圆律政》以“法律精英阶层的成长与成功”为理念,以******的精英律师、对法律充满需求的商界领袖以及法务工作人员,怀抱理想、欲投身法治事业的法科学生为主要读者群体。强调以中国律师行业以及律师客户(商业主体法务部门以及其他法律需求者)为内容与市场核心,为律师以及律师的客户提供优质新闻报道与增值服务,为中国律师业创造价值。



附件:采访稿

李艳红:关注能源企业多元化发展

随着近几年,我国经济的加速增长,中国已成为******上******的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之一。日前,方圆律政记者采访了数年来持续关注并深入研究煤矿能源法律领域的李艳红律师,请她介绍了她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能源法律领域方面的发展状态。

李艳红现为中吕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据李艳红介绍,中吕成立于2000年,中吕一直致力于煤炭能源法律服务市场,随着煤炭企业多元化发展的同时,能源业务领域也得到了空前发展。煤电一体化的专业服务、采矿权与采气权的一体化研究、低热值煤发电项目的专业服务以及全国能源监管执法体系的专项课题研究已经为中吕打下稳固的江湖地位。李艳红用“独特而又富有张力”来形容中吕在煤矿能源法律领域的服务特色。

如今,中吕律师事务所内部已形成了矿业、电力、煤层气(天然气)、石油、环保五个业务部门,并出版发行了三部能源法律专著。

方圆律政:请介绍一下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的特色?

多年来,中吕律师围绕山西主导产业调整和可持续发展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要矛盾,提供及时******的法律服务。2005年山西省进行******次煤炭资源整合时,中吕所针对资源有偿使用中的矿业权流转、煤炭企业改制等法律问题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向政府提出了通过市场发现价格机制进行有偿出让,实现国家财产的保值增值;并且通过为企业具体的服务探索和总结煤炭企业重组并购路径和方法,形成了对全省具有指导意义的法律服务方案。2007年针对山西矿难频发的问题,中吕所向山西省政府、国家安监总局提议,降低煤矿企业的安全事故,关键在于提高煤矿工人自身的安全防范和安全维权意识,提出了专项的立法建议。受到省政府、国家安监总局的高度认同,省政府将该立法项目委托于中吕所。这部《山西省煤矿职工行使安全生产权利办法》成为全国******部由律师事务所提议、调研、起草独立完成的政府规章。2009年山西省进行了第二轮煤炭资源整合,引起了全国的关注。就省政府资源整合实施办法中实行“煤矿托管”和“整合主体国有化”的作法,中吕所提出合法性质疑,受到省政府的重视和采纳。期间,针对浙商对山西省2009年资源整合提出的质疑,中吕所受山西省法制办的邀请,结合山西省的实际,对浙商提出的疑问进行法律论证,指出政府作为煤炭资源所有权的行使人,从资源和环境保护的角度对矿业开采行为进行适度干预与法有据,并通过凤凰网、新华网多家媒体进行讨论。2009年资源整合期间,中吕所先后独自举办十多次大型讲座,从对煤炭资源整合的政策解读到整合方式的具体操作再到整合后煤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有力的指导和保证了全省煤矿兼并重组顺利进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多次邀请我所律师在全国煤炭集团的法律顾问培训会议作专题讲座。

在专注煤炭能源法律服务市场的同时,中吕所在随着煤炭企业多元化发展的同时,能源业务领域也得到了拓展。煤电一体化的专业服务、采矿权与采气权的一体化研究、低热值煤发电项目的专业服务、全国能源监管执法体系的专项课题研究,无不彰显着中吕律师事务在能源专业领域的独特而又有张力的法律服务特色。随着环保法的修订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煤炭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必然离不开环保责任。对煤炭企业大气污染防治中法律问题的研究即为中吕所环保部2014年确定的一个研究主题,我们希望能够为下一步《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修订提供一些可行性的建议,同时也希望为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4年行动计划提供法律保障。

针对目前山西煤炭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过程中出现的“行政处罚设置不当,煤炭企业违法成本低”、“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存在缺陷”等法律适用问题,中吕所目前在“建立共同但有区别的环境责任制度”、“完善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建立配套的总量控制体系”、“采煤采气一体化制度”等能够有效促进并保障煤炭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建设方面进行深入研究,期望煤炭企业的大气污染防治起到切实可性的效果,以此保证煤炭企业长期、可持续的发展。

方圆律政:对煤炭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进行法律治理方面的探讨,有何现实意义和价值?

煤炭企业区域开采、全国受益的现实情况决定了应从立法层面对区域性煤炭开采企业所在省份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有所倾斜,统筹制定全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从立法源头实现公平性。

基于煤炭企业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的特点,对其给予罚款、关停等与其他企业无区别的环保惩罚措施,从法的执行效果开看几乎为零。环保部门即使有环保法的依据,在山西这样一个能源企业大省,因关停一座煤矿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实际操作性较差。如何针对煤炭企业的特点,从立法层面探讨更为行之有效的处罚措施,是需要立法者认真思考的。

在燃煤已成为细颗粒物(PM2.5)主要来源物的情形之下,深化对煤炭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治理方面问题的研究,将对从法律角度解决“雾霾”治理问题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煤炭是我国的基础性能源,加强对煤炭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治理方面的探讨,从而进一步改善煤炭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的实际效果,是保证煤炭行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措施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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