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政策解析及实务探讨
更新时间:2017-04-24 13:55:40

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政策解析及实务探讨

发布时间:2008/01/12 17:19:07 浏览次数:1328

92日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紧接着省政府在临汾和长治先后召开了全省煤矿企业关闭整顿、兼并重组推进会。标志着我省第二次煤炭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的开始。

我注意到今天在座的大都是产能较大,可能或已经成为此次兼并重组主体的企业,是第二轮煤矿整合的胜出者。对大型煤矿企业来说,这的确是一个迅速做大做强的机会,是一个跑马圈资源的机会。但是我们一定要看到,机会从来都是一把双刃剑,其瞬间性使我们在获得超常利益的同时因为缺少周延而形成风险。

我举个例子,大家看是不是这样。

省内一家大集团公司采用股权收购的方式重组了几个煤矿。大公司收购51%的股权,出资是拿煤抵。重组后让49%的股东生产一定数量的煤,全部交给49%的股东受益,完成这个规定的生产数量,51%的股东才开始享有受益权,叫“以煤置股”。

这是政策带来的机会,利益不可谓不大。但同时已形成了巨大的风险,他违背了公司资本的三原则,即资本确定性原则、维持原则、不变原则。收购51%的股权,没有支付对价,意味着你出资不到位,出资不到位直接产生两个后果,一是影响你的股东地位;二是大公司有可能要为被收购煤矿承担因出资不实而产生的债务清偿责任。因此准确把握省政府23号文件精神,正确选择兼并重组的途径和模式,避免走入误区,避免产生风险。是保证本次煤矿兼并重组******、健康的首要任务。

今天我讲三方面的内容:

一、省政府23号文件的法律要点;

二、兼并重组模式选择;

三、实践中的认识误区和风险防范

一、省政府23号文件的法律要点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简称“省政府23号文件)是在临汾试点的基础上,又经全省讨论形成的,是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纲领性文件,也是操作指南,而且是相对规范的一个文件。因为我们注意到它使用政府强制力的时候兼顾了市场经济的要求和法律要求。

今年325日,临汾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化煤矿改革、推进煤炭资源整合、提高产业集中制和产业水平的实施意见》,这是一个有行政强权思想,且与法律冲突的文件,诸如提出包括租赁、托管在内的兼并重组模式,要求煤矿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把兼并重组的主体限定为“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及其专业公司”等等。

“省政府23号文件”尽管仍带有一定的行政强制色彩,但至少不发生与法律的严重冲突。

23号文件6千字,但信息量很大,包括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思路目标、任务要求、途径模式、规划实施、矿权调整、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扶持、组织领导等内容。

我感到有以下五个法律要点,需要引起大家的注意和重视。我想煤矿兼并重组的政府要求,***终都要通过企业行为来完成,都要表现为以合同形式,都是体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去把握23号文件的内涵,风险会更小一些,安全性、有效性会更大一些。

(一)坚持政府调控和市场运作相结合依法推进的原则

我省煤炭资源整合,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是在国家“十一五”规划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的大背景下进行的,其原则是一致的。

国家的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明确指出,“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中小型煤矿的整合改造,实行集约化开发经营”。这里强调的是经济、法律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的原则。省政府23号文件将“坚持政府调控和市场运作相结合,依法推进作为本次煤矿兼并重组的基本原则”,实际上也体现的是经济、法律为主,行政手段为辅的要求。写这样一条原则非常重要。特别是对于国有大型煤矿集团公司而言。尽管有跑马圈地的机会,但一定要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和法律的准则。否则就可能发生我前面所讲收购案例的风险。

理解贯彻这条原则,我想要注意两点:

一是公平交易。股权收购也好,资产收购也罢,兼并重组体现的是一种财产关系的调整,特别是兼并。兼并,是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他企业的产权,并企图获得其控制权的经济行为。既然是一种交易行为,就有交付财产和支付对价的过程,公平性是其必然要求。企业要使用好政策,但不能使用了行政强势、强权,忽视了交易的公平性。因为是否公平直接决定交易的效力。今天有些中小煤矿迫于政府的压力,忍气吞声接受了,明天外在压力一旦减缓,他可以显失公平为由而请求司法机关撤销交易,这方面的例子实在太多了,教训也太多了。

二是依法兼并重组。依法兼并重组不是口号,有非常具体的内容和要求,兼并主体的适格性,资产评估作价的必要性,股权变更登记的程序性,采矿权转让的法定性等等,每一个环节、每一项工作都会决定兼并重组的效力和成败。有关这部分内容我将在后面讲,这里点到为止。

(二)坚持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相结合。

1、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包括兼并和被兼并企业。我觉得更是指保障被兼并企业的经营活动,其意义一方面是从保护企业权益提出,而更主要的是从本次资源整合、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本质意义提出的。

能源安全、生产安全、保障供给是能源的三大问题,是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的出发和落脚点。

“十一五”规划给出的全国煤炭布局原则是,调入区、调出区、自给区,一分为三。政策要求是“增加调出区开发规模”,晋陕蒙宁作为调出区,山西首当其冲要满足全国国民经济发展的能源需求。我们已经感受到山西压产和国务院扩产的矛盾和压力。说到底山西产多少煤不是山西说了算,是京津、华东等调入区说了算,这条规定的意义应该就在这里。

2、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不仅仅指资产重组,还包括人员重组,管理重组等内容。涉及到被兼并企业的职工利益,这里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劳动权的保护;二是投资利益的保护。前者简单,继续使用即可。问题可能发生在后者,中小煤矿前几年不景气时,大都吸收了一些社会资金,包括企业职工集资,有些体现为借贷,有些则体现为投资,由于受到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这些投资大都挂在几个股东名下。国有大集团公司收购后,为了保持国有的纯洁性,要进行清理,这涉及到股权变更,不是兼并方单方说了算,硬性、强行操作就会损伤职工利益,就会引起不安定。因此,保护职工利益的规定看似简单,内容却十分复杂,稍有不慎,就会引发严重的后果。

(三)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主体具有特定性。

这次煤炭资源整合,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主体分为三类:

一类是省内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包括同煤集团、阳煤集团、山西焦煤集团、潞安集团、晋城无烟煤集团、中煤平朔公司等。这类主体,除了其安全、技术、资金方面的优势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优势,就是加强国家对一次性能源的控制力和对能源市场的调控力。我认为这是非常必要的。我们都清楚,进入现代文明社会,每个国家高度重视自己的能源安全问题,煤炭作为我国***重要的一次能源,2007年煤炭在我国一次能源生产中的比重为76.7%,而石油仅为11.3%。在能源日趋紧缺的情况下,增加国有企业对煤炭资源的掌控力,是十分有必要的。当然这绝不意味着能源国有化,这无论从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看还是现行政策讲,都是不可取的。国办发(2006108号文件明确指出要“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在实际工作中,局部地区有可能发生能源国有化的做法,就像临汾。但他一定是局部的、暂时的,特别是在贯彻科学发展观的今天。

二类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有资质的、经公告的企业。这无疑是一种充满灵活性的规定,什么都可以拒之门外,又什么都可以装进来,没有产能规模的标准,没有企业性质和类别的条件,只要政府同意你就行。既艰难,又容易,就看你的本事了。

三类是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地方骨干煤矿企业,在不影响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前提下,经市政府申报、省政府批准,可以作为兼并相邻中小煤矿的主体。这是民营煤矿企业***关注的一条。省政府23号文件给出的条件:

一是不影响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前提下;

二是市政府申报,省政府批准;

三是兼并相邻中小煤矿。

这类民营煤矿企业实际上很艰难,领导青睐但不敢亲近,经济地位重要但不能重用,“不影响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前提下”的规定就是******的注脚。

国务院批准的“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是这样说的:“加快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依托三大煤炭基础建设,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以资源资本和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坚持‘一个规划矿区由一个主体开发,一个开发主体可以开发多个矿区’的原则,加强煤炭行业横向、纵向联合,实施资产重组和企业并购。”“打破所有制界限进行兼并重组”是一个方向,但需要一个过程。

“不影响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前提下”的条件,我的理解是:如果在一个规划区内已经有大型煤矿企业参与兼并重组,自然就轮不上地方骨干煤矿参与。大家是否同意可以讨论。

(四)兼并重组的主要形式是股权转让,采矿权以评估价为转让价。

关于兼并重组的途径和形式,我在第二部分专题讨论。不管是股权转让还是资产转让,都涉及到采矿权的价值问题,省政府23号文件的规定是:

一是已全额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被兼并企业,原则上应将其资源、资产评估后入股兼并重组企业;

二是被兼并企业直接转让采矿权的,兼并重组企业应向其支付矿业权价款,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前者是股权转让,后者是资产转让;前者将采矿权包括在股权内,后者将采矿权单列。两种兼并方式均都涉及到采矿权的转让作价问题。同样的问题,不一样的规定。

对股权转让中的采矿权,“省政府23号文件”明确规定“资源(实际是采矿权)评估后入股”。对资产转让中的采矿权,“省政府23号文件”规定为“支付矿业权价款,并给予适当补偿”。这里的“矿业权价款”是指2005年已缴纳的采矿权价款,还是指评估价?如果是评估价,为什么还要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都属产权转让的范畴,采矿权作为企业的财产权无论是股权转让还是资产转让都包括其中,既然都是财产权,作价依据应该是统一的,不能是两个标准。因此,通过评估作价,确认其转让价款更为合理。

关于兼并重组煤矿采矿权转让的补偿问题,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的规定,采取两种方式解决。

一是,被兼并重组煤矿如按照187号令规定的标准缴纳了价款,直接转让采矿权时,兼并重组企业应向其退还剩余资源量(不含未核定价款的资源量)的价款,并按原价款标准的50%给予经济补偿,或按照资源资本化的方式折价入股,作为其在兼并重组后新组建企业的股份。

二是,被兼并重组煤矿在187号令实施前按规定缴纳了价款,直接转让采矿权时,兼并重组企业应向其退还剩余资源量(不含未核定价款的资源量)的价款,并按原价款标准的100%给予经济补偿或按照资源资本化的方式折价入股,作为其在兼并重组后新组建企业的股份。

这样,就使“适当经济补偿”由主观标准变为客观标准,更为公平合理。

(五)兼并重组的行政审批和变更登记

“省政府23号文件”第16条讲的是审批和变更登记

1、行政审批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兼并重组主体和兼并重组方案的行政审批,主要指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组的审批。

二是国有资产流转的国资委审批。

这是大家都熟悉的工作。

2、变更登记也包括两个内容

一是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工商变更登记;

二是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的采矿权转让登记。包括股权转让中的采矿权转让登记。其法律根据我在第三部分讲。变更登记直接决定兼并重组的法律效力,即有效性,是必须要做的工作。

以上我就“省政府23号文件”的法律要点作了简单介绍,包括兼并重组的依法推进原则;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和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兼并重组主体的特定性的适格性;兼并重组中采矿权评估作价;兼并重组的行政审批和变更登记,共五个方面。

下面讲第二部分

二、兼并重组模式选择

关于兼并重组的模式,省政府23号文件列举了四种,企业并购、协议转让、联合重组、控股参股。

(一)什么是企业兼并

1、首先认识“兼并”:

是一个企业通过购买等有偿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者虽保留法人资格但变更投资主体的行为。分为吸收兼并和新设兼并。

2、企业兼并的特征:

1)企业兼并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之间的兼并;(主体)

2)企业兼并是企业法人之间产权交易活动;(有偿性)

3)企业兼并一般是通过企业之间平等协商的协议行为;(平等性)

4)企业兼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来完成,如民营企业的股东会决议,国有企业的国资委审批;(程序性)

5)吸收兼并时,由兼并企业全部承继被兼并企业的权利义务;

新设兼并时,兼并企业只是被兼并企业的投资者或股东,对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只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责任承担方式)

3、企业兼并的主要形式:

1)承担债务式,即在被兼并企业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承担被兼并方的全部债权债务,接收被兼并方全部资产,安置被兼并方全部职工,从而成为被兼并企业的出资者。

2)出资购买式,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企业的全部资产。

3)吸收兼并,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企业的一个股东。

4)控股式,兼并企业通过购买被兼并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5)兼并企业和被兼并企业通过签订协议实现合并,组成一个新的企业。

(二)什么叫企业重组

1、概念:是指企业以资本保值增值为目标,运用资产重组,负债重组和产权重组方式,优化企业资产结构、负债结构和产权结构,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2、企业重组的方式:

根据企业重组后母公司直接拥有或控制的资产规模的变化情况,一般分为:

企业扩张型重组。主要通过兼并收购,合资等方式扩大企业的经营规模或经营范围。

企业收缩型重组。重组方式包括资产剥离、公司分立、股份回购、自愿清算等来缩减主营业务范围和缩小公司规模。

3、企业重组***主要的内容是资产重组,但企业重组不等于资产重组,还包括业务重组、人员重组、产权重组,管理重组等。

当企业没有净资产时,就是对企业债务的重组。

1)资产重组的含义

资产重组是一个全新的概念,是指在企业范围内,对企业的资产进行重新配置,以完成企业资产结构上的战略性调整,使企业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效益******化。

2)资产重组的形式:

A、并购(兼并吸收);(扩张型重组)

B、债转股;(债务重组)

C、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换现金或有价证券;(紧缩型重组)

D、产权转让,又称产权交易,是指企业财产所有者以产权为商品进行的一种市场经营活动。(紧缩型重组)

产权转让的方式:

一是产权整体转让――兼并、收购、拍卖

二是不改变企业所有权,经营权分期转让――承包、租赁、托管经营。

上面是资产重组的知识介绍,现在回到企业重组的话题。

4、煤矿企业目前面临的扩张型重组和紧缩型重组两种情况

对兼并企业来说是扩张型重组,对被兼并企业来说是紧缩型重组。

扩张型重组的方式主要是兼并、收购、简称并购。

5、通过介绍兼并和重组的概念和特点以及主要实现形式,我们对兼并重组可以作以下理解:

企业重组是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企业改组行为;而兼并是其主要手段。换句话讲即企业通过兼并等手段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三)四种兼并重组形式的比较分析

1、“省政府23号文件”规定的4种形式的含义

一是企业并购。(是兼并收购的总称)

1)兼并是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出于减少竞争对手,降低重置成本,产生规模效应等动机,采取各种方法进行产权交易和资产重组,以达到完全控制对方的目的。

关于兼并的定义,是1996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讲:“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等有偿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丧失法人资格或虽保留法人资格但改变投资主体的一种行为。”

2)收购是一企业以某种条件获得另一企业的大部分产权,从而处于控制地位的产权交易行为。收购是经济主体之间进行产权交易的一种方式而已,兼并可以采用收购的方式,合并也可以采用收购的方式。

二是协议转让。

协议转让是指产权的转让由交易双方通过洽谈、协商以签订交易协议,一方支付价款,另一方转移产权的交易方式。

就像竞价拍卖,招标转让等方式一样,他不是企业兼并重组的方式。

“省政府23号文件”将协议转让列为兼并重组的一种模式是不合理的。

三是联合重组。

是两个主体联手收购或兼并另一企业。这是省政府23号文件倡导的一种方式。就其属性而言,包括在资产重组中。

四是控股参股。

通过股权转让、股权收购方式取得企业的控股或参股地位。他是股权收购的结果。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不难看出,“省政府23号文件”给出的兼并重组形式实际是两种:即资产收购和股权转让。

2、资产收购和股权转让的具体适用。

资产收购和股权转让(股权收购)属于公司收购。这两种方式一般只需要取得目标公司的达到支配程度的股份,或者虽然取得被收购公司的全部资产或实质全部资产,而不必然导致被收购公司的消亡,除非在收购时采取了吸收合并的方式。

从安全和责任两个角度考虑,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非常适合煤矿企业的兼并重组。

1)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的特点:

A、两者的主体和客体不同。

资产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被收购公司(目标公司),收购指向的目标是公司的资产;

股权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

B、两者负债风险差异

股权收购后,收购公司成为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收购公司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被收购公司的原有债务仍由被收购公司承担,但因为被收购公司的原有债务对今后股东的收益有着巨大的影响,因此,在股权收购之前,收购公司必须调查清楚被收购公司的债务情况。对于被收购公司的债务在收购时往往难以预料,因此,股权收购存在一定的负债风险。

而在资产收购中,资产的债权债务状况比较清晰,是不是设定了他项权利,如抵押等,因此收购公司只要关注资产本身的债权债务情况就基本可以控制收购风险。

C、两者还存在税收方面的差异

在股权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公司和被收购公司股东,与被收购公司无关。

除了印花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可能因股权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

资产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公司和被收购公司,与两家公司的股东无关。

D 、就第三方权益影响方面,两者也存在差异

股权收购中,影响******的是被收购公司的其他股东。根据《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必须有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股权收购可能会受制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股权收购中,被收购方股东行使优先受让权是收购方的一个风险。

资产收购中,影响******的是对该资产享有某种权利的人,如担保人、抵押权人、商标权人、租赁权人。对于这些财产的转让,必须得到相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者必须履行对相关权利人的义务。

此外,在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都有可能因被收购公司或被收购公司的股东的债权人认为转让价款大大低于公允价格,而依据《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主张转让合同无效,导致收购失败。因此,债权人的同意对公司收购行为非常重要。

2)经过比较,我们了解了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的特点,下面我们一起讨论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的适用条件。

A、资产收购的适用:

收购方:

a有充足的支付收购对价的能力;

b有满足被收购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技术力量;

c对目标公司的负债情况无法确定;

d被收购煤矿无可以利用的具有市场影响力的商标等无形资产以及其他依附于企业的可利用的资源。因为在资产收购中,收购方只能取得出卖公司售出的财产,而不能概括地继承被收购方的所有财产权利。(而股权转让是概括性转让)。

e 被收购方有整体转让资产的要求;

f 已全额缴纳采矿权价款且采矿权为被收购方持有。

g 被收购煤矿有较为和谐的投资环境或者叫生产经营环境。

被收购方:

a 产能和储量较小,有被关闭的潜在风险,相邻又无可整合的资源;

b 收购方能够支付较为公允的收购对价,包括采矿权价款;

c 已有新的投资方向。

以上这些考虑因素似乎有点转嫁危机的味道,这没有错,这就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选择。危机也不是******的,对于被收购方是危机,到了收购方头上就可能转化为机会。15万吨产能的煤矿被整合原因在于煤矿业主无能力完成技改扩产,没有能力将其提升到不关闭的行列。这个困难对张三来说不可逾越,但对李四可能就易如反掌。这仍然反映的是一个企业或个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存能力。

B、股权转让的适用:

通过股权收购取得煤矿的经营权,这是近几年煤矿投资人普遍采用的方法。认为这种方式能绕开煤矿投资的限制,如投资主体;能绕开资产收购手续上的繁杂,如采矿权的变更登记,其实这是一个误区,我在后面将会讲到。这里先看他的适用条件。

a 在资金管理、技术上有互补性;

b 股权出让方的债权债务清晰,不会形成潜在的债务风险;

c 煤矿基础条件较好,包括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

这三点是判断能否实行股权转让的基本标准。实践中,谈判双方更多的是看“人”怎么样。按理说,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主要是考察你的资本质量和股权架构,但一切都是人为的。两者确实不可偏废。

3)以上我们讲了兼并重组模式的选择,其中讲了兼并重组的定义和特征;介绍了企业兼并的主要形式和企业重组的主要方式;讲了企业重组的主要内容即资产重组的形式;分析了“省政府23号文件”推行的四种兼并重组的模式,并对企业并购、协议转让、控股参股、联合重组四种形式进行了比较分析;之后着重介绍了资产收购和股权转让两种形式的适用。

经济生活的纷繁性,使得法律和政策永远是滞后和力所不及的。以上两种方式肯定涵盖不了现实的需要,需要不断探索和总结,也希望在座的提出看法。

三、实践中的误区

煤炭行情的一路上扬,大量的资本拥入我省的煤矿。2005年山西******轮煤炭资源整合时,仅温州商人投入煤矿的资本上百亿元,包括一些外资都大举入晋,我们接触的煤矿投资者有一个共同点,只要能干,不惜代价。我省的中小煤矿一年平均生产期仅有三、四个月,但丝毫没有影响煤矿投资的信心。一页半纸,就完成了一座煤矿的交易。几乎没有什么风险意识。不是没有风险,而是没有暴露,一旦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引起利益格局的调整,矛盾马上凸现,甚至达到你死我活。知道问题在那里,这种风险带来的冲击相对较小,可怕的是不知道问题在何处,毫无风险防范准备,这种后果恐怕就是灾难性的。

那么在实践当中,到底有哪些属于未认识的问题呢?我们一起讨论今天的第三个问题,即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践中的误区。

1、一次性能源国有化的误区。

去年以来,煤炭行业的人都在讲,煤矿要国有化。一些权威媒体也在讲一次能源国有化。

其观点来源有三:一是******性的能源危机;二是国家在处理电煤结构性的矛盾上的尴尬;三是一些民营煤矿的不良表现。因此,一些权威人士从国家对能源的控制力和对能源市场的调控力出发喊话,煤炭能源国有化。这种观点产生的影响很大;

二是一些煤炭国企摆出非我莫属的老大气派,居高临下的谈判,导致显失公平的产权交易,形成交易的风险。

三是一些本来规模和管理都不错的煤矿企业惊慌失措,要不搞假收购、假转让,要不就傍大树,把自己低价转让等等。

这是一个误区。

首先,“坚持改革方向,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这是反复被中央政府及总书记强调的思想。国有到民营,再从民营到国有是不可能的,除非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改变。

其次,国家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要打破区域界限,“打破所有制界限,培育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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