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私有化会导致农民失去土地吗?
更新时间:2017-04-24 13:58:01

土地私有化会导致农民失去土地吗?

发布时间:2008/04/07 17:48:42 浏览次数:1137

关于土地制度的改革方向,主要存在三种意见:

1,******私有化;

2,******国有化;

3,维持现状。

支持******国有化或者维持现状的人们主要的担心在于,一旦土地私有,会造成大规模土地兼并的局面,农民的生存会出现问题,中国历朝历代的土地变迁与朝代更迭,似乎也证明了这种假设的正确。

那么土地私有会导致农民失去土地吗?

我们需要思考下面几个问题:

一,农民是理性的经济决策者吗?

有很多人,尤其是很多政府官员和学者认为,农民不能自主做出理性的经济决策,所以必须有人来领导、教育和改造他们,帮助他们做出决定。

正因为有这个前提,所以这些人认为,如果土地私有了,农民必然为了眼前利益而卖掉土地,然后躺在卖地所得的货币上坐吃山空,直至一无所有。所以土地一旦私有,必将天下大乱国无宁日。

可实际情况是这样的吗?

或许很多农村教育落后,农民普遍没有多高的文凭,他们不知道什么叫做WEB2.0,不知道什么叫做WTO,不会使用电脑,但是他们知道自己该怎么生存,知道土地对自己有多么重要,也知道如何利用土地才能取得******的收益。我们很多的政府官员却意识不到这一点,非要命令农民今年种什么明年种什么,非要搞得土地绝收民怨沸腾这些人才能停止折腾。两相对比,谁的决策更理性不是一目了然?

再说土地,根据某大学的民间调查,有卖地意愿的农民不到一成,而有买地意愿的农民却占到八成以上,你能说农民不理性?

所以,农民是理性的经济决策者,他们不需要被控制或改造,他们需要的是更好的教育,更多的信息,他们知道怎么做才对自己有利。

二,私有制是造成土地兼并的原因吗?

土地的兼并与分散是贯穿中国历史的一条主线,耕者有其田,政局就稳定;民无立锥之地,社会就混乱,甚至改朝换代,再来一次土地的大分配。而在中国古代土地是私有的,因此有人认为,私有制是造成土地兼并的直接原因。

那么事实究竟如何?我们谁也没有在古代生活过,所知道的只是历史文献的记载。我认为土地兼并的根源不是私有制,而是畸高的税赋、腐败的政治环境和缺失的权利保障。税赋过高,农民宁愿把土地卖给地主,自己做佃农;而政治腐败,官府和地主联手,********,剥夺农民的土地;失去土地的农民不能通过正常的渠道维护自己的利益,因为古代法律往往规定,民不可告官,失地农民没有其他的就业机会,也没有生活保障,只能悲惨地饿死或者铤而走险去造反。此外造成中国古代土地兼并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以农立国的国家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个人没有什么发展机会,******的出路就是做官,其次去经商。而官员和商人积聚的大量货币没有什么出口,那会可不时兴搞什么科学研究或者生产创新,只能把货币再换成土地。所以中国古代的大官僚大商人往往同时是大地主。

但现在的中国与古代中国已经大不相同。古代是以农立国,现代则是以工商立国,***重要的体现就是个人发展机会的多元化,一个农民可以去做工人,可以去做商人,如果书读好可以去做知识分子,还可以去考公务员做官。现在所谓的“市民”,不就是这样形成的吗?我国的法制逐渐健全,社会保障体系逐渐建立,政治也在朝民主方向改革。

国外很多国家土地都是私有的,但是政局一直很稳定,就是因为民主的政治、健全的法治、多元的发展机会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保持了社会的稳定。

所以,土地私有并不会必然导致土地兼并。

这样就产生了下面的问题:

三、土地公有制可以防止土地兼并吗?

前面说道我国古代土地是私有的,其实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土地都是私有的。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就进行了大规模的“土改”,其核心内容是土地私有产权的重新分配,也就是实现耕者有其田的目标,目的主要是为了取得农民的支持,巩固当时仍然脆弱的政权。在土改完成之后,土地,主要是耕地,产权是私有的。但之后不久我国又开始了“三大改造”,核心内容是把私有产权改为公有。在三大改造完成之后原本私人的土地就变成了公有,并出现了人民公社这样的组织,作为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之后的中国开始了大规模工业化的过程。由于当时的中国得不到足够的外国援助,国家自己也没有什么资产,更不能通过侵略别国取得资源,而工业化尤其是重工业是资本密集型的产业,因此中国的工业化是通过提取农业剩余筹集的资金实现的。为了实现工业化的目标,农民不但失去了对自己土地的产权,而且被户籍制度牢牢限制在了土地上,经济地位的低下必然造成了政治地位的低下。改革开放以后,人民公社逐渐解体,农民自发组织起来分田到户,其实质就是要恢复土地私有的本来面目,但是政府不承认土地私有,硬是将“分田到户”说成“包产到户”,我们的学者还硬是造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样一个名词,并将其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也就是说,农民对自己的土地只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是没有处分的权利!之所以这样规定,根据某些人的解释,是为了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防止农民失去土地。

那么公有制真的能够防止土地兼并吗?

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政府征地的成本几乎是零!因为土地是公有的,政府是国家利益的代表,需要建设用地,只需要给公社下个命令,让公社交出土地,顶多把农民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根本不需要货币补偿。甚至有的地方出现了征地之后将失地农民弃之不顾任其自生自灭的案例。农民为国家做出了牺牲,但是却享受不到国家发展的成果。

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求量猛增,伴随着三次经济发展高潮的,是三次大规模的圈地运动。圈地的主将,还是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原因不言而喻,地方官员要出政绩才能升迁,地方财政要大量的资金支持,政绩和资金从哪里来?就从土地上来!土地虽然名义上属于集体所有,但人民公社早已解体,这个集体指的是谁没有人能说清楚,反正不是指农民就够了。农民在征地过程中没有发言权,征地程序不规范、补偿标准过低,都导致了政府可以非常容易的拿地,然后把地高价卖给开发商或者工商业主,地方政府赚取了土地增值的差价,官员得到了GDP增长的政绩,开发商和工商业主赚了钱,***后倒霉的还是农民。所以在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1992年以后,我国耕地面积急剧下降,失地农民不断增加,社会矛盾日益激化!

而且我国法律还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是不能直接上市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先由政府征用转为国有,然后由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表进行转让。

土地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但是农民却不能决定自己的生产资料如何处分,其实质就是农民不能自主决定自己的命运,他们的命运只能由政府,具体来说是某些急于出政绩的官员决定!

所以,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土地公有制不但不能防止农民失地,反而会加速这一过程。

四、土地私有就能解决农民失地问题吗?

我认为不能。产权的变更不是解决问题的灵丹妙药,而只是一副药的药引。

欧美国家也曾经出现过农民失地而引起的社会动荡,***终解决问题的不是产权的变化,而是民主政治的发展,法治的进步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只有在一个公民的权利能得到充分保护和充分表达的社会里,问题才能得到解决。

反观中国,在改革开放以来将一直欧美国家的民法作为法治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但是人家的民法是建立在私有产权基础上的,中国的现实却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因此现行法律就出现了很多冲突,很多理论上无法解释的问题。

因此,土地产权的私有化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作者简介:

曹志东,中吕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主要从事公司并购、金融保险、劳动人事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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