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言法语 | 浅析《<公司法>修订草案》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影响
以下简称在吸收十八大以来中央和国家关于完善中国特现代企业制度的大量政策、国企改革实践、司法解释和裁判规则的基础之上,形成修订草案共众所周知,公司法的重要使命之一就是优化公司管理,从而使得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承担起落实公司良治理念、鼓励公司良治实践的核心作用。此处的公司治理制度就是我们常说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中***重要的组织架构。所谓法人治理结构,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是指公司内部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还包括与利益相关者1. 开始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机制靠拢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这些规定都是对过去股东会中心主义的一种反思的体现,但本质上董事会享有的仍然是股东会职权之外的剩余权力,仍然没有对于公司治理的核心机制—董事会机制给予更高的尊重,加之对法定代表人制度的保留,仍然挤压着现代公司治理机制的发挥,值得在后续的修订草案中进一步完善。
修订草案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修订草案******百五十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按照规定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会计进行监督,并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简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不再区分股东会和股东大会,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不再限制董事人数
现行《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第五十一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修订草案第七十条规定,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或者经理,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百三十条规定,规模较小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至二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第八十四条规定,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至二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百三十七条规定,规模较小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至二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第七十条规定,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百二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以上。
4.突出了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明确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修订草案第六十二条顺应《民法典》的前述规定,明确5.引入“非执行董事”“外部董事”等新概念
“审计委员会且其成员过半数为非执行董事“的情形。
“外部董事”的概念,******百四十九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这一改变实际上是对近年来国企改革的一次回应,将相关实践直接上升到了法律草案中。
6.新增关于董事任期内被无理由解任可获补偿的相关规定
以上是针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