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视界 | 宣判!山西涉案金额******涉疫情防控刑案!
更新时间:2020-04-03 16:07:00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21日,郭某某为获取赌资,加入多个防疫物资微信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有河南华裕牌医用口罩物资、自己为该公司销售人员等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通过微信实施六起诈骗行为,涉及五名被害人,涉案款项661.78万元。2020年2月25日,公安机关依法冻结郭某某工商银行卡内658万元。3月27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法院观点

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多次骗取他人财钱共计人民币661.7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郭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销售疫情防护用品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应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律师分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诈骗数额的认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郭某某诈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61.78万元,超过五十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疫情防控期间诈骗将被从严惩处

2011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二条规定,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2016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本案郭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销售疫情防护用品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因此法院认为应依法从严惩处,除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外,并处了罚金。疫情防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震慑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疫情防控秩序,在此期间犯罪将被从严惩处。

解晓红律师

中吕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长期致力于行政法领域、民商事领域实务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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