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去产能,中吕在行动之六——煤炭去产能与山西“后资源整合”相关问题的几点思考
全国人大代表、太原市市长耿彦波在两会上发言时强调”煤炭去产能要结合区域优势,否则可能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针对山西省煤炭行业所处的历史阶段以及当下的特殊困境,晋能集团总法律顾问杨宏,在中吕律师事务所组织召开的”煤炭去产能路径选择与法律引领“研讨会上就我省煤炭去产能的政策制定,提出了相关建议。
煤炭去产能与山西“后资源整合”相关问题的几点思考
晋能集团
杨宏 总法律顾问
国务院李克强总理2月1日签发的《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是一个指导性的意见,旨在引导煤炭企业通过去产能实现行业脱困。这个意见针对的是全国煤炭行业,具有普适性,但具体到山西而言,我们一定要立足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我省煤炭行业去产能、调整资源整合以来产生的一些煤炭产业政策,具体我从三个方面说一些看法。
一、资源整合后的山西煤炭企业基本不属于落后产能之列
《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谈到要消灭的是产能小于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目前此类煤矿全国有7000余家,从国家层面来说,要******的就是这7000多家落后产能。而在山西,经过资源整合后目前矿井数量还有1079家,这1079家实际都包括在那剩下的3000余家煤矿中,意见提出力争单一煤炭企业生产规模达到300万吨/年以上,对山西的要求是引导产能小于60万吨/年的煤矿退出。但是结合实际情况我们发现,如果单纯用意见来指导,可能并不能完全解决山西煤炭行业面临的困境。
二、山西煤炭行业所面临的******问题是巨大的银行债务
这次国务院的去产能指导意见的一些相关资料中也提到全国钢铁和煤炭行业这一轮面临的银行债务大概是5.49万亿,其中银行债务大概是3.63万亿,信托1万多亿。面对巨大的银行债务,煤炭企业如何去产能、脱困,对山西来说形势非常严峻。
在2009年,山西煤炭资源整合时由整合主体企业自己向银行贷款,通过贷款从民营企业手中将其煤矿资产收购回来。此种收购行为带来的现实问题是每个整合主体企业的银行债务都达近千亿元。煤炭作为我们国家的重要的战略资源,指导意见中明确说煤炭是我国的主体能源,且煤炭现在已经实现了清洁生产、洁净使用。山西应抓住这一轮机会,通过资产重组和产能置换力争单一煤炭企业生产规模达到300万吨/年。但这涉及两个问题:一方面是政策问题,另一方面是法律问题。中央下发的去产能指导意见不带有强制性,而山西2009年煤炭资源整合从某种意义上讲带有强制性。根据《公司法》规定,煤矿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其股东权利义务对等,面临着去产能,即被关闭的情况下,需要通过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这就存在民营股东不同意关闭无法实现去产能的情况。这就需要山西省政府对后资源整合存在的问题要从调整山西经济结构和优化山西煤炭资源、开采利用,重新研究后资源整合存在的问题,从而达到“去产能,调结构”的效果。
在1998年的经济形势下,当时的山西五大国有煤炭集团都通过债转股方式,减轻了企业负债。那么这次巨额的银行债务能不能够进行债转股,去产能中将煤矿的产能关闭了,但是国营控股的主体集团仍承担着偿还债务的责任,煤矿破产了,但债务没破,这是很现实的法律问题,确实值得大家思考 。
三、职工安置的范围是否涵盖煤矿主体企业,影响职工安置效果
2009年资源整合后,山西的煤矿基本上是按照现代化的矿井标准建设的,一个500万产能的矿井,可能只需要500名矿工。如果只是针对煤矿进行职工安置的话,更多的隶属于集团公司负担的职工安置问题仍然无法解决。
***后,我希望山西能够尽快制定一个煤炭去产能和企业脱困的实施意见,并且带有强制力,只有这样从上而下的大力推动,山西煤炭行业才有可能真正的走出困境。
编辑:矿业投资与并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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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吕律师事务所矿业投资与并购部吴强、赵永琴、李开瑞、史熙伟等六名律师近期承办的“山西能源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下属罗疃等三座煤矿股权无偿划转至山西焦煤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专项法律尽职项目”,已经完成尽调报告的***终提交。因本次尽职调查的目标煤矿沿革复杂、问题多样,且划转双方对此长期存在争议,矿业投资与并购部共派出6名律师组成服务团队,以尽******努力协助划转双方管控风险,完成交接,作为划转双方共同委托的律师事务所,矿业投资与并购部以中立、客观的工作态度,专业、细致的服务精神,取得了委托双方的一致好评,高难度地完成了这一特殊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