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去产能,中吕在行动之二——煤炭去产能引起的司法实务思考
针对当前煤炭行业持续亏损的局面,国务院和省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化解过剩产能,扭转供需关系,“去产能”已经成为煤炭行业特别是山西煤炭行业不得不面临的艰难选择,而此时山西省又恰逢上一轮资源整合后的虚弱期,历史遗留问题、现实困境相互交织,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切实处理好法律和政策、政府和市场、公平和效率等关系,依法推进“去产能”工作,亟待行业各界人士研究。
为此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2月27日组织召开了“煤炭去产能的路径选择与法律引领”专题研讨会,本次研讨会邀请到了山西省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相关研究机构的专家,以及华润煤业、中煤集团、晋能集团、晋煤集团、阳煤集团、冀中能源的总法律顾问、法务主管30余人,就去产能方式、关闭补偿、矿业权流转、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等热点问题进行研讨。
我们将陆续在中吕能源法律服务圈微信公众号中推出专家学者在本次研讨会上的精彩发言,敬请大家关注。
煤炭去产能引起的司法实务思考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任生林 庭长
我从去产能之后可能引发哪些争议、去了法院如何审理等几个方面跟大家谈一下,主要涉及民事和行政审判两个方面的案件。
关于对去产能引起的行政案件的审理
刚才大家说到去产能之后可能影起采矿许可证的变更、涉及到工商局工商营业执照变更的问题。如果发生争议之后,我考虑能否适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因为行政许可法里有一个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何为信赖利益保护呢,在法律颁发采矿许可证后,没有公共利益、重大利益调整的情况下,你不能随便变更,你要变更也可以,必须符合重大情况发生变化,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变更,变更之后还应该给补偿。咱们上次整合为什么引起很多纠纷,浙商、闽商都有意见,就是此问题没有搞清楚,国务院支持山西煤炭资源的整合,也算是重大利益的调整,可以搞,完了之后要给适当的补偿。这次去产能也是一个重大变化,国务院提出的五大任务“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补短板、降成本”,我感觉这是供给侧的一个重大的变化,能不能适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进行变化,我们在司法裁判的时候能否适用这个,我提出这个问题来,在座的各位大家讨论。
关于对去产能引起的民事案件的审理
1、情势变更原则
在民法方面,原来订立的合同现在要变了,履行不了了,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是因为重大政策调整,我们可以变更合同,按照公平原则,这算不算违约,提出这个问题大家来思考。
2、处理僵尸企业
不仅是煤矿企业,还有其他各种企业,都存在破产等问题,到法院以后如何处理的问题。去年联盛等企业,虽然是破产,但到法院后利用破产的期限兼并重组、转产能等方式,避免因为破产引起的社会动荡。大量的下岗失业,维护社会的稳定,处理这些企业的时候我们也总结了一定经验,下一步在去产能中,我们根据这些经验继续作好这个工作。
3、职工安置
去产能之后肯定会造成大量的职工下岗,国家拟用1000个亿来用于职工安置。到微观方面,如补偿不到位,法院如何保护职工保险、工资、医疗这些方面的利益?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说,费用肯定很多,如果都按法律来执行,企业的负担加重了,1000个亿是全国的,分到山西也没有多少钱,费用肯定不够企业用于职工的安置,如何利用公平原则等原则来适当降低一下企业的负担,如何把握补偿标准问题,需要把这思路理清楚,到底能保护到什么程度,提出这个问题大家来思考。
4、股权转让
前一轮煤炭资源整合,有的整合了,有的还没有整合了,有的签订了协议但还没有履行,有的有好多股权还没有到位、悬空的问题,现在又开始去产能,肯定会遇到股权的退出、转让问题,这些情况下股东利益如何保护的问题,如何运用现有的法律来妥善处理好这些纠纷。
5、其他债务纠纷
民间借货、保险合同、高利贷的纠纷,去年******法对民间借贷有一个解释,法律在执行过程中要按照司法解释依法律的规定来办,在四倍以内,一倍、两倍、三倍如何保护的问题。虽然有司法解释,但其不可能涵盖所有的现实,连本带息一块判的话,也不利于企业日后的发展。在这轮去产能过程中,是否可以考虑债转股的方式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