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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政策解析及实务探讨
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政策解析及实务探讨 发布时间:2008/01/12 17:19:07 浏览次数:1328次 9月2日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紧接着省政府在临汾和长治先后召开了全省煤矿企业关闭整顿、兼并重组推进会。标志着我省第二次煤炭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的开始。 我注意到今天在座的大都是产能较大,可能或已经成为此次兼并重组主体的企业,是第二轮煤矿整合的胜出者。对大型煤矿企业来说,这的确是一个迅速做大做强的机会,是一个跑马圈资源的机会。但是我们一定要看到,机会从来都是一把双刃剑,其瞬间性使我们在获得超常利益的同时因为缺少周延而形成风险。 我举个例子,大家看是不是这样。 省内一家大集团公司采用股权收购的方式重组了几个煤矿。大公司收购51%的股权,出资是拿煤抵。重组后让49%的股东生产一定数量的煤,全部交给49%的股东受益,完成这个规定的生产数量,51%的股东才开始享有受益权,叫“以煤置股”。 这是政策带来的机会,利益不可谓不大。但同时已形成了巨大的风险,他违背了公司资本的三原则,即资本确定性原则、维持原则、不变原则。收购51%的股权,没有支付对价,意味着你出资不到位,出资不到位直接产生两个后果,一是影响你的股东地位;二是大公司有可能要为被收购煤矿承担因出资不实而产生的债务清偿责任。因此准确把握省政府23号文件精神,正确选择兼并重组的途径和模式,避免走入误区,避免产生风险。是保证本次煤矿兼并重组******、健康的首要任务。 今天我讲三方面的内容: 一、省政府23号文件的法律要点; 二、兼并重组模式选择; 三、实践中的认识误区和风险防范 一、省政府23号文件的法律要点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简称“省政府23号文件)是在临汾试点的基础上,又经全省讨论形成的,是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纲领性文件,也是操作指南,而且是相对规范的一个文件。因为我们注意到它使用政府强制力的时候兼顾了市场经济的要求和法律要求。 今年3月25日,临汾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化煤矿改革、推进煤炭资源整合、提高产业集中制和产业水平的实施意见》,这是一个有行政强权思想,且与法律冲突的文件,诸如提出包括租赁、托管在内的兼并重组模式,要求煤矿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把兼并重组的主体限定为“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及其专业公司”等等。 “省政府23号文件”尽管仍带有一定的行政强制色彩,但至少不发生与法律的严重冲突。 23号文件6千字,但信息量很大,包括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思路目标、任务要求、途径模式、规划实施、矿权调整、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扶持、组织领导等内容。 我感到有以下五个法律要点,需要引起大家的注意和重视。我想煤矿兼并重组的政府要求,***终都要通过企业行为来完成,都要表现为以合同形式,都是体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去把握23号文件的内涵,风险会更小一些,安全性、有效性会更大一些。 (一)坚持政府调控和市场运作相结合依法推进的原则 我省煤炭资源整合,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是在国家“十一五”规划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的大背景下进行的,其原则是一致的。 国家的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明确指出,“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中小型煤矿的整合改造,实行集约化开发经营”。这里强调的是经济、法律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的原则。省政府23号文件将“坚持政府调控和市场运作相结合,依法推进作为本次煤矿兼并重组的基本原则”,实际上也体现的是经济、法律为主,行政手段为辅的要求。写这样一条原则非常重要。特别是对于国有大型煤矿集团公司而言。尽管有跑马圈地的机会,但一定要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和法律的准则。否则就可能发生我前面所讲收购案例的风险。 理解贯彻这条原则,我想要注意两点: 一是公平交易。股权收购也好,资产收购也罢,兼并重组体现的是一种财产关系的调整,特别是兼并。兼并,是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他企业的产权,并企图获得其控制权的经济行为。既然是一种交易行为,就有交付财产和支付对价的过程,公平性是其必然要求。企业要使用好政策,但不能使用了行政强势、强权,忽视了交易的公平性。因为是否公平直接决定交易的效力。今天有些中小煤矿迫于政府的压力,忍气吞声接受了,明天外在压力一旦减缓,他可以显失公平为由而请求司法机关撤销交易,这方面的例子实在太多了,教训也太多了。 二是依法兼并重组。依法兼并重组不是口号,有非常具体的内容和要求,兼并主体的适格性,资产评估作价的必要性,股权变更登记的程序性,采矿权转让的法定性等等,每一个环节、每一项工作都会决定兼并重组的效力和成败。有关这部分内容我将在后面讲,这里点到为止。 (二)坚持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相结合。 1、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包括兼并和被兼并企业。我觉得更是指保障被兼并企业的经营活动,其意义一方面是从保护企业权益提出,而更主要的是从本次资源整合、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本质意义提出的。 能源安全、生产安全、保障供给是能源的三大问题,是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的出发和落脚点。 “十一五”规划给出的全国煤炭布局原则是,调入区、调出区、自给区,一分为三。政策要求是“增加调出区开发规模”,晋陕蒙宁作为调出区,山西首当其冲要满足全国国民经济发展的能源需求。我们已经感受到山西压产和国务院扩产的矛盾和压力。说到底山西产多少煤不是山西说了算,是京津、华东等调入区说了算,这条规定的意义应该就在这里。 2、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不仅仅指资产重组,还包括人员重组,管理重组等内容。涉及到被兼并企业的职工利益,这里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劳动权的保护;二是投资利益的保护。前者简单,继续使用即可。问题可能发生在后者,中小煤矿前几年不景气时,大都吸收了一些社会资金,包括企业职工集资,有些体现为借贷,有些则体现为投资,由于受到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这些投资大都挂在几个股东名下。国有大集团公司收购后,为了保持国有的纯洁性,要进行清理,这涉及到股权变更,不是兼并方单方说了算,硬性、强行操作就会损伤职工利益,就会引起不安定。因此,保护职工利益的规定看似简单,内容却十分复杂,稍有不慎,就会引发严重的后果。 (三)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主体具有特定性。 这次煤炭资源整合,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主体分为三类: 一类是省内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包括同煤集团、阳煤集团、山西焦煤集团、潞安集团、晋城无烟煤集团、中煤平朔公司等。这类主体,除了其安全、技术、资金方面的优势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优势,就是加强国家对一次性能源的控制力和对能源市场的调控力。我认为这是非常必要的。我们都清楚,进入现代文明社会,每个国家高度重视自己的能源安全问题,煤炭作为我国***重要的一次能源,2007年煤炭在我国一次能源生产中的比重为76.7%,而石油仅为11.3%。在能源日趋紧缺的情况下,增加国有企业对煤炭资源的掌控力,是十分有必要的。当然这绝不意味着能源国有化,这无论从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看还是现行政策讲,都是不可取的。国办发(2006)108号文件明确指出要“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在实际工作中,局部地区有可能发生能源国有化的做法,就像临汾。但他一定是局部的、暂时的,特别是在贯彻科学发展观的今天。 二类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有资质的、经公告的企业。这无疑是一种充满灵活性的规定,什么都可以拒之门外,又什么都可以装进来,没有产能规模的标准,没有企业性质和类别的条件,只要政府同意你就行。既艰难,又容易,就看你的本事了。 三类是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地方骨干煤矿企业,在不影响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前提下,经市政府申报、省政府批准,可以作为兼并相邻中小煤矿的主体。这是民营煤矿企业***关注的一条。省政府23号文件给出的条件: 一是不影响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前提下; 二是市政府申报,省政府批准; 三是兼并相邻中小煤矿。 这类民营煤矿企业实际上很艰难,领导青睐但不敢亲近,经济地位重要但不能重用,“不影响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前提下”的规定就是******的注脚。 国务院批准的“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是这样说的:“加快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依托三大煤炭基础建设,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以资源资本和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坚持‘一个规划矿区由一个主体开发,一个开发主体可以开发多个矿区’的原则,加强煤炭行业横向、纵向联合,实施资产重组和企业并购。”“打破所有制界限进行兼并重组”是一个方向,但需要一个过程。 对“不影响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前提下”的条件,我的理解是:如果在一个规划区内已经有大型煤矿企业参与兼并重组,自然就轮不上地方骨干煤矿参与。大家是否同意可以讨论。 (四)兼并重组的主要形式是股权转让,采矿权以评估价为转让价。 关于兼并重组的途径和形式,我在第二部分专题讨论。不管是股权转让还是资产转让,都涉及到采矿权的价值问题,省政府23号文件的规定是: 一是已全额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被兼并企业,原则上应将其资源、资产评估后入股兼并重组企业; 二是被兼并企业直接转让采矿权的,兼并重组企业应向其支付矿业权价款,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前者是股权转让,后者是资产转让;前者将采矿权包括在股权内,后者将采矿权单列。两种兼并方式均都涉及到采矿权的转让作价问题。同样的问题,不一样的规定。 对股权转让中的采矿权,“省政府23号文件”明确规定“资源(实际是采矿权)评估后入股”。对资产转让中的采矿权,“省政府23号文件”规定为“支付矿业权价款,并给予适当补偿”。这里的“矿业权价款”是指2005年已缴纳的采矿权价款,还是指评估价?如果是评估价,为什么还要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都属产权转让的范畴,采矿权作为企业的财产权无论是股权转让还是资产转让都包括其中,既然都是财产权,作价依据应该是统一的,不能是两个标准。因此,通过评估作价,确认其转让价款更为合理。 关于兼并重组煤矿采矿权转让的补偿问题,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的规定,采取两种方式解决。 一是,被兼并重组煤矿如按照187号令规定的标准缴纳了价款,直接转让采矿权时,兼并重组企业应向其退还剩余资源量(不含未核定价款的资源量)的价款,并按原价款标准的50%给予经济补偿,或按照资源资本化的方式折价入股,作为其在兼并重组后新组建企业的股份。 二是,被兼并重组煤矿在187号令实施前按规定缴纳了价款,直接转让采矿权时,兼并重组企业应向其退还剩余资源量(不含未核定价款的资源量)的价款,并按原价款标准的100%给予经济补偿或按照资源资本化的方式折价入股,作为其在兼并重组后新组建企业的股份。 这样,就使“适当经济补偿”由主观标准变为客观标准,更为公平合理。 (五)兼并重组的行政审批和变更登记 “省政府23号文件”第16条讲的是审批和变更登记 1、行政审批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兼并重组主体和兼并重组方案的行政审批,主要指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组的审批。 二是国有资产流转的国资委审批。 这是大家都熟悉的工作。 2、变更登记也包括两个内容 一是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工商变更登记; 二是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的采矿权转让登记。包括股权转让中的采矿权转让登记。其法律根据我在第三部分讲。变更登记直接决定兼并重组的法律效力,即有效性,是必须要做的工作。 以上我就“省政府23号文件”的法律要点作了简单介绍,包括兼并重组的依法推进原则;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和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兼并重组主体的特定性的适格性;兼并重组中采矿权评估作价;兼并重组的行政审批和变更登记,共五个方面。 下面讲第二部分 二、兼并重组模式选择 关于兼并重组的模式,省政府23号文件列举了四种,企业并购、协议转让、联合重组、控股参股。 (一)什么是企业兼并 1、首先认识“兼并”: 是一个企业通过购买等有偿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者虽保留法人资格但变更投资主体的行为。分为吸收兼并和新设兼并。 2、企业兼并的特征: 1)企业兼并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之间的兼并;(主体) 2)企业兼并是企业法人之间产权交易活动;(有偿性) 3)企业兼并一般是通过企业之间平等协商的协议行为;(平等性) 4)企业兼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来完成,如民营企业的股东会决议,国有企业的国资委审批;(程序性) 5)吸收兼并时,由兼并企业全部承继被兼并企业的权利义务; 新设兼并时,兼并企业只是被兼并企业的投资者或股东,对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只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责任承担方式) 3、企业兼并的主要形式: 1)承担债务式,即在被兼并企业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承担被兼并方的全部债权债务,接收被兼并方全部资产,安置被兼并方全部职工,从而成为被兼并企业的出资者。 2)出资购买式,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企业的全部资产。 3)吸收兼并,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企业的一个股东。 4)控股式,兼并企业通过购买被兼并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5)兼并企业和被兼并企业通过签订协议实现合并,组成一个新的企业。 (二)什么叫企业重组 1、概念:是指企业以资本保值增值为目标,运用资产重组,负债重组和产权重组方式,优化企业资产结构、负债结构和产权结构,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2、企业重组的方式: 根据企业重组后母公司直接拥有或控制的资产规模的变化情况,一般分为: 企业扩张型重组。主要通过兼并收购,合资等方式扩大企业的经营规模或经营范围。 企业收缩型重组。重组方式包括资产剥离、公司分立、股份回购、自愿清算等来缩减主营业务范围和缩小公司规模。 3、企业重组***主要的内容是资产重组,但企业重组不等于资产重组,还包括业务重组、人员重组、产权重组,管理重组等。 当企业没有净资产时,就是对企业债务的重组。 1)资产重组的含义 资产重组是一个全新的概念,是指在企业范围内,对企业的资产进行重新配置,以完成企业资产结构上的战略性调整,使企业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效益******化。 2)资产重组的形式: A、并购(兼并吸收);(扩张型重组) B、债转股;(债务重组) C、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换现金或有价证券;(紧缩型重组) D、产权转让,又称产权交易,是指企业财产所有者以产权为商品进行的一种市场经营活动。(紧缩型重组) 产权转让的方式: 一是产权整体转让――兼并、收购、拍卖 二是不改变企业所有权,经营权分期转让――承包、租赁、托管经营。 上面是资产重组的知识介绍,现在回到企业重组的话题。 4、煤矿企业目前面临的扩张型重组和紧缩型重组两种情况 对兼并企业来说是扩张型重组,对被兼并企业来说是紧缩型重组。 扩张型重组的方式主要是兼并、收购、简称并购。 5、通过介绍兼并和重组的概念和特点以及主要实现形式,我们对兼并重组可以作以下理解: 企业重组是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企业改组行为;而兼并是其主要手段。换句话讲即企业通过兼并等手段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三)四种兼并重组形式的比较分析 1、“省政府23号文件”规定的4种形式的含义 一是企业并购。(是兼并收购的总称) 1)兼并是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出于减少竞争对手,降低重置成本,产生规模效应等动机,采取各种方法进行产权交易和资产重组,以达到完全控制对方的目的。 关于兼并的定义,是1996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讲:“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等有偿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丧失法人资格或虽保留法人资格但改变投资主体的一种行为。” 2)收购是一企业以某种条件获得另一企业的大部分产权,从而处于控制地位的产权交易行为。收购是经济主体之间进行产权交易的一种方式而已,兼并可以采用收购的方式,合并也可以采用收购的方式。 二是协议转让。 协议转让是指产权的转让由交易双方通过洽谈、协商以签订交易协议,一方支付价款,另一方转移产权的交易方式。 就像竞价拍卖,招标转让等方式一样,他不是企业兼并重组的方式。 “省政府23号文件”将协议转让列为兼并重组的一种模式是不合理的。 三是联合重组。 是两个主体联手收购或兼并另一企业。这是省政府23号文件倡导的一种方式。就其属性而言,包括在资产重组中。 四是控股参股。 通过股权转让、股权收购方式取得企业的控股或参股地位。他是股权收购的结果。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不难看出,“省政府23号文件”给出的兼并重组形式实际是两种:即资产收购和股权转让。 2、资产收购和股权转让的具体适用。 资产收购和股权转让(股权收购)属于公司收购。这两种方式一般只需要取得目标公司的达到支配程度的股份,或者虽然取得被收购公司的全部资产或实质全部资产,而不必然导致被收购公司的消亡,除非在收购时采取了吸收合并的方式。 从安全和责任两个角度考虑,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非常适合煤矿企业的兼并重组。 1)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的特点: A、两者的主体和客体不同。 资产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被收购公司(目标公司),收购指向的目标是公司的资产; 股权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 B、两者负债风险差异 股权收购后,收购公司成为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收购公司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被收购公司的原有债务仍由被收购公司承担,但因为被收购公司的原有债务对今后股东的收益有着巨大的影响,因此,在股权收购之前,收购公司必须调查清楚被收购公司的债务情况。对于被收购公司的债务在收购时往往难以预料,因此,股权收购存在一定的负债风险。 而在资产收购中,资产的债权债务状况比较清晰,是不是设定了他项权利,如抵押等,因此收购公司只要关注资产本身的债权债务情况就基本可以控制收购风险。 C、两者还存在税收方面的差异 在股权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公司和被收购公司股东,与被收购公司无关。 除了印花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可能因股权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 资产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公司和被收购公司,与两家公司的股东无关。 D 、就第三方权益影响方面,两者也存在差异 股权收购中,影响******的是被收购公司的其他股东。根据《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必须有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股权收购可能会受制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股权收购中,被收购方股东行使优先受让权是收购方的一个风险。 资产收购中,影响******的是对该资产享有某种权利的人,如担保人、抵押权人、商标权人、租赁权人。对于这些财产的转让,必须得到相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者必须履行对相关权利人的义务。 此外,在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都有可能因被收购公司或被收购公司的股东的债权人认为转让价款大大低于公允价格,而依据《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主张转让合同无效,导致收购失败。因此,债权人的同意对公司收购行为非常重要。 2)经过比较,我们了解了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的特点,下面我们一起讨论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的适用条件。 A、资产收购的适用: 收购方: a有充足的支付收购对价的能力; b有满足被收购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技术力量; c对目标公司的负债情况无法确定; d被收购煤矿无可以利用的具有市场影响力的商标等无形资产以及其他依附于企业的可利用的资源。因为在资产收购中,收购方只能取得出卖公司售出的财产,而不能概括地继承被收购方的所有财产权利。(而股权转让是概括性转让)。 e 被收购方有整体转让资产的要求; f 已全额缴纳采矿权价款且采矿权为被收购方持有。 g 被收购煤矿有较为和谐的投资环境或者叫生产经营环境。 被收购方: a 产能和储量较小,有被关闭的潜在风险,相邻又无可整合的资源; b 收购方能够支付较为公允的收购对价,包括采矿权价款; c 已有新的投资方向。 以上这些考虑因素似乎有点转嫁危机的味道,这没有错,这就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选择。危机也不是******的,对于被收购方是危机,到了收购方头上就可能转化为机会。15万吨产能的煤矿被整合原因在于煤矿业主无能力完成技改扩产,没有能力将其提升到不关闭的行列。这个困难对张三来说不可逾越,但对李四可能就易如反掌。这仍然反映的是一个企业或个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存能力。 B、股权转让的适用: 通过股权收购取得煤矿的经营权,这是近几年煤矿投资人普遍采用的方法。认为这种方式能绕开煤矿投资的限制,如投资主体;能绕开资产收购手续上的繁杂,如采矿权的变更登记,其实这是一个误区,我在后面将会讲到。这里先看他的适用条件。 a 在资金管理、技术上有互补性; b 股权出让方的债权债务清晰,不会形成潜在的债务风险; c 煤矿基础条件较好,包括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 这三点是判断能否实行股权转让的基本标准。实践中,谈判双方更多的是看“人”怎么样。按理说,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主要是考察你的资本质量和股权架构,但一切都是人为的。两者确实不可偏废。 3)以上我们讲了兼并重组模式的选择,其中讲了兼并重组的定义和特征;介绍了企业兼并的主要形式和企业重组的主要方式;讲了企业重组的主要内容即资产重组的形式;分析了“省政府23号文件”推行的四种兼并重组的模式,并对企业并购、协议转让、控股参股、联合重组四种形式进行了比较分析;之后着重介绍了资产收购和股权转让两种形式的适用。 经济生活的纷繁性,使得法律和政策永远是滞后和力所不及的。以上两种方式肯定涵盖不了现实的需要,需要不断探索和总结,也希望在座的提出看法。 三、实践中的误区 煤炭行情的一路上扬,大量的资本拥入我省的煤矿。2005年山西******轮煤炭资源整合时,仅温州商人投入煤矿的资本上百亿元,包括一些外资都大举入晋,我们接触的煤矿投资者有一个共同点,只要能干,不惜代价。我省的中小煤矿一年平均生产期仅有三、四个月,但丝毫没有影响煤矿投资的信心。一页半纸,就完成了一座煤矿的交易。几乎没有什么风险意识。不是没有风险,而是没有暴露,一旦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引起利益格局的调整,矛盾马上凸现,甚至达到你死我活。知道问题在那里,这种风险带来的冲击相对较小,可怕的是不知道问题在何处,毫无风险防范准备,这种后果恐怕就是灾难性的。 那么在实践当中,到底有哪些属于未认识的问题呢?我们一起讨论今天的第三个问题,即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践中的误区。 1、一次性能源国有化的误区。 去年以来,煤炭行业的人都在讲,煤矿要国有化。一些权威媒体也在讲一次能源国有化。 其观点来源有三:一是******性的能源危机;二是国家在处理电煤结构性的矛盾上的尴尬;三是一些民营煤矿的不良表现。因此,一些权威人士从国家对能源的控制力和对能源市场的调控力出发喊话,煤炭能源国有化。这种观点产生的影响很大; 二是一些煤炭国企摆出非我莫属的老大气派,居高临下的谈判,导致显失公平的产权交易,形成交易的风险。 三是一些本来规模和管理都不错的煤矿企业惊慌失措,要不搞假收购、假转让,要不就傍大树,把自己低价转让等等。 这是一个误区。 首先,“坚持改革方向,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这是反复被中央政府及总书记强调的思想。国有到民营,再从民营到国有是不可能的,除非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改变。 其次,国家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要打破区域界限,“打破所有制界限,培育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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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黑砖窑”案件的法律思考
临汾“黑砖窑”案件的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07/06/11 10:47:59 浏览次数:1296次 发生在山西洪洞县曹生村砖场32名民工被长时间强迫劳动一案,令人触目惊心。据新华网消息。目前这批受难民工正由当地民政部门联系送回老家。 人回家,事未了。砖场业主及其打手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有关主管机关又将如何回答法律的拷问?无疑将成为社会的关注点。 作为法律人,我们认为这起事件存在以下法律责任: 一、刑事责任 1、砖场业主、工头、打手通过狼狗加打手的方法,晚上关在黑屋里,白天强迫劳动,长时间限制这些民工的自由,非法剥夺了民工的权利,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 2、砖场业主和工头,采用殴打等******手段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民工从早晨5时干到凌晨,严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且情节严重,构成了强迫职工劳动罪。 3、砖场工头和打手肆意殴打民工,致“个个遍体鳞伤”和“******”,而且造成8名民工神志不清的严重后果,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4、砖场打手用铁锹将一湖北民工砸死,构成故意伤害(致死)或故意******罪。 5、数名打手将被害民工的尸体埋在附近的荒地中,构成了窝藏、包庇罪。 二、民事责任 砖场业主、工头、打手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就死伤民工及其亲属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民事损害赔偿承担责任。其赔偿范围包括,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其中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费。 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亦在请求赔偿之范围。 三、相关部门的责任 曹生村砖场长时间非法经营砖场、非法用地,当地政府、工商、土地管理部门视而不见,放弃监督、管理职责,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赋予劳动管理部门监督劳动用工和劳动保护的责任和义务。曹生村砖场长时间、大规模用工,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显然没有履行监督管理。是不能为还是不为,尚需做必要的界定,相信随着调查的深入,问题将明了,相关责任人会承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00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将解决农民工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战略任务的高度,要求政府各级主管部门履行职能,全力抓好。曹生村砖场“劳奴”事件,凸现了当地政府管理的弱化和不力。同时,32位受害民工自身法律意识的淡薄,也不容回避。 作者简介: 高剑生 中吕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硕士,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客座教授,山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长期致力于公司法、合同法诉讼和非诉讼的研究与律师实务。
2017.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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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力与平衡
角力与平衡 发布时间:2012/07/02 16:28:52 浏览次数:1442次 2008 无疑是一个值得记忆的年度。 从年初南方抗击冰冻雪灾到汶川抗震救灾,让我们目睹了人与自然角力的震撼;从北京奥运到神七飞天,让 我们领略了人类超越自我、挑战太空的自我角力的风采;从平息西藏******到奥运火炬手抵抗******干扰的壮举,让我们感受了正义与邪恶角力的艰巨和正义必胜的壮怀激烈。 2008 留给中吕律师的同样是角力的记忆。 阳泉一家村办煤矿通过招投标转让给一家国有企业,该企业支付部分转让费并全部接收煤矿后,突然以转让 价不实为由,拒付剩余转让款。转让方无奈起诉到高院,我们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加诉讼。被告以国有资产流失和人员上访为砝码,给法院施加压力,于是合同的权威性和所谓社会安定进行角力。从高院一审到******院二审,法槌落在了维护合同的权威性上,***终使社会安定不得以损害法律的权威性为代价的价值取向胜出。 保留在中吕人记忆中的自然也少不了无奈和悲壮。一座年产15万吨的煤矿,历经政府的有偿使用改革,变 更登记在申原公司名下。原承包人掏了80元诉讼费主张收回煤矿。一审法院掩盖主要证据事实,将业已缴纳资源价款并经改制的煤矿判给了原承包 人。在这场合法和非法的角力中,法律变成了打手,将正义砸了个粉碎。 新的年度蕴涵着新的希望。因为困难和矛盾无处不在,所以希望的实现注定会以大大小小的角力为前提。角力有喜有忧、有胜有输,但终归会达到平衡,是人与自然的平衡,是人与社会的平衡,是人与人的平衡。因此我们需要接纳角力,学会角力,更要享受角力,只有 这样,我们才能变得更为坚强,更加成熟,更快进步。 作者简介: 高剑生 中吕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硕士,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客座教授,山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长期致力于公司法、合同法诉讼和非诉讼的研究与律师实务。
2017.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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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就是机会
变化就是机会 发布时间:2012/07/02 16:20:33 浏览次数:1304次 2005年首期《中吕律师》就要付印了。本期讨论的话题集中在工程建筑地产方面,恰逢******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运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实施之时,开篇的话自然就于此有关了。 新年期间翻看了日本手岛佑郞先生写 的《犹太人为什么******》一书,其中有句箴言讲的是“变化就是机会”。这是对犹太人经商哲学的高度概括,读来令人思维荡漾。 刚刚实施的《解释》字数不多,分量不轻,对建筑市场的影响可谓巨大。《解释》使星罗棋布的建设工程的 业主感到了空前的压力,工程谁来干、进度款如何付、验收谁主导、结算何时搞、利息给多少,已经不再是业主一个人说了算。《解释》也让成千上万的施工单位既感受到享权利的欢欣,更看到了严格履约管理和施工管理的紧迫性。不容置疑,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都面临依法管理的艰巨任务。 这就是变化。 在这一变化中,律师首当其冲承担着依法维护建筑市场管理秩序,维护建筑市场产品公平交易的历史使命。 这就是机会。 认识变化,把握时机,乘势而上,扎实工作,求新求变,走向成功! 作者简介: 韩 锐 中吕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毕业于山西大学,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公司法律事务、矿产资源法律事务。
2017.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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艰难的整合
艰难的整合 发布时间:2012/07/02 16:09:36 浏览次数:1303次 又到了出所刊的时间了,前一时期工作忙,到现在也没有一篇成型的稿子交给编委。前不久编委通知,要求我为本期所刊写一个序。写点什么呢?昨天在外地出差的路上还在一直想这个问题,但一直没有一个好主题。回想多半年来的工作,基本都和煤炭资源整合有关,还是再聊聊这个话题吧。不过, 今天在这里,我不想讨论相关的法律问题,而是想谈谈自己参与资源整合的几点感想。 无奈。通过法律尽职调查、审计、评估这一系列基础工作后,兼并方需向被兼并方支付一笔价格不菲的收购价款。老百姓平常所说的“一分钱一分货”,事实上兼并方支付对价后所购买的机器设备在新公司成立后基本都要报废。道理很简单,2006年******次资源整合后,很多煤矿都在进行改扩建,井下设备投资基本都是按30万吨/年进行购置的。今年省政府要求兼并后的煤矿单 井生产能力需达到90万吨/年,被兼并煤矿 刚刚添置的新设备还未运作就要被报废掉。兼并方觉的很无奈,被兼并方也觉的很冤枉,但真不知道该向谁倾诉? 平衡。本次资源整合时间紧、任务重,兼并双方想按照政府要求的时间表、在平衡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完成此次兼并重组对双方都是一个巨大的考验。如果严格按照评估结果进行收购,被兼并方认为损失太大,根本不能进行合作;而兼并方大部分是国有企业,按照现行法律 规定,必须以评估结果为依据来确定收购价格。基于这种情况,就出现了这次资源整合比较流行的一句话:“溢价部分如何解决?”其实,从我所服务的几家兼并重组的企业来看,高于评估结果的有些对价是不应该算作溢价的,应该是收购煤矿必须支付的对价,比如“密闭设备的估价、煤矿因政策性的停产而支出的必要的维护 费用等”。虽然政府目前尚未出台明确的指导意见,但我认为上述费用是不应当算作溢价部分的。 责任。有一家企业去年刚刚经过改制收购了当地的一家煤矿,评估、审批、接收职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工作刚刚结束,这家企业就被列入了被兼并的名单中。这家企业当初收购煤矿时,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必须进行评估。因此,这家企 业当时向政府支付了1亿多的价款。我们知道,这次资源整合采矿权是不进行评估的,煤矿评估下来也就 是3千多万的样子。这中间的差价应该由谁来买单?我记得在谈判时,这家企业的负责人就说到:“如果是这样的话,当地政府必须把原来采矿权评估的价款退还给我们,否则,这责任到底由谁来负?” 埋怨也罢、艰难也罢,煤矿兼并重组的工作势必会坚定不移的走下去。但因政策准备的不足和实际操作的仓促,我想此次资源整合工作结束后还会有大量的矛盾和纠纷出现,这个责任到底应该由谁来负?这是各政府应当思考的一个问题。 作者简介: 李艳红 中吕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毕业于山西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省政府委托《山西省煤矿职工行使安全生产权利办法》起草小组主要成员,主要从事公司商事、企业并购重组、民商事诉讼业务。
2017.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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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时光铸就梦想
让时光铸就梦想 发布时间:2012/07/02 15:54:51 浏览次数:1370次 光阴荏苒,忙碌而充实的一年已成过去,充满挑战和希望的新年大幕正在拉开。在这辞旧迎新的美好时刻,我由衷地感谢给予中吕支持和信任的各级领导和各界朋友;由衷的感谢与我结伴同行的中吕同仁,并请接受我由衷的敬意和祝福! 过去的一年,我们亲历了祖国60华诞的盛况和辉煌,经历了山西煤矿兼并重组的艰辛和忙碌,感受了专业化带给我们的优势和快乐,检验了我们驾驭大型非诉讼业务的魄力和能力,收获了中吕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中求发展的进步和成果。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在高质量做好具体法律事务时,始终不忘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当人们津津乐道政府在煤矿兼并重组中的主导作用时,我们积极呼吁市场化运作和依法重组整合;当人们纷纷指责政府干预企业采矿权经营活动和政府越权为采矿权作价时,我们通过网络和平面媒体以及一些高层会议,提出政府作为资源所有权人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和资源保护的需要有权干预采矿权经营和转让活动;提出在采矿权作价问题上政府享有保留权等观点和看法,引导人们走出误区,正确认识山西煤矿兼并重组的意义,保障重组整合工作的正常开展。 在过去的一年里,当中吕多年积聚的专业优势得以彰显,并且形成一定话语权时,我们没有藏着掖着,而是通过两次论坛和两次讲座毫无保留的奉献给有竞争关系的同行和企业法务人员,在一同进步的过程中,我们分享着他们的快乐。 新的一年充满期待。 由我们独立提议、调研、起草的《山西省煤矿职工行使安全生产权利办法》颁布在即;由我们和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发起的面对全国的“矿产资源法治高峰论坛”即将开讲;集中吕律师多年理论研究、实务探讨为一体的《中吕文集》即将出版发行;由我们支助的六名贫困大学生也将在今年完成学业走向社会,展开自己美丽的人生画卷。 所有这些构成了我们共同的欣慰,共同的动力。 中吕律师二十六岁,这是一个激情飞扬,活力四射的生命体,尽管前面有种种困难和挑战,但任何人都不会怀疑他生命的强健、旺盛。我们相信,时光一定会铸就梦想。 作者简介: 高剑生 中吕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硕士,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客座教授,山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长期致力于公司法、合同法诉讼和非诉讼的研究与律师实务。
2017.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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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整合与招商引资
资源整合与招商引资 发布时间:2012/07/02 15:53:24 浏览次数:1372次 参与煤矿兼并重组的机会多了,接收相关的信息也多。在晋搞煤炭产业投资的几位浙商跟我讲,仅温州一个县近几年投入山西煤矿的资金达三百多个亿,大都为六证齐全的煤矿,且多为依法登记的出资人。原本想大干一场,结果是不断的技改和不断的停产整顿,现在又面临资源整合,唉叹数百亿资金将付之东流。 与此同时,一些大集团、大公司跑马圈矿,并购意向书满天飞。收购资金尚无着落,产能升级又迫在眉睫,巨大的资金缺口无疑会成为下一轮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于是人们又想到了招商引资。 浙商数百亿投资或许原本就不在政府和国企招商引资的关注和统计范围,因为我们历来青睐的是外资和国资。外商一、两个亿的投资,我们会捧为上帝,恩赐土地、税收一系列的优惠,而数百亿民间资本入晋,却不在我们的视线之内。也许有人会说,这些投资是在钻政策的空子,甚至带有掠夺的性质。 毋容置疑,资金都有其内在价值的冲动,在完全的、公平竞争和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尚未达到的情况下,政府对外来投资的引导、指导和适度管理是保证社会资金理性流动的必要条件,也是政府的职能所在。 由此看,浙商数百亿投资即使起点有瑕疵,板子也不可以全打在投资者身上,理应给予与国资、外资一视同仁的待遇,积极的引导,有力的保护,避免眼睛一味向外而忽视了已进家门的钱。 十年前出差芜湖,住在一家能接待外宾的酒店,对面一座非常壮观的建筑是法院。当地人讲,这是政府为打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而刻意安排,投资商能否认可自当别论,但可以肯定的是,给外来投资者一种安全感,应当是招商引资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条件。这种安全感体现在,身处茫茫商海不担心无人指航;人在困境一定有人伸手援助;偶有闪失不会被一棍子打死;头脑发热时也会有人及时泼点凉水,使之保持清醒和理智。如此这般,山西才会成为真正的、持续的投资热土,才能实现和谐发展。 作者简介: 高剑生 中吕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硕士,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客座教授,山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长期致力于公司法、合同法诉讼和非诉讼的研究与律师实务。
2017.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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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中的快乐和烦恼
成长中的快乐和烦恼 发布时间:2012/07/02 15:50:42 浏览次数:1220次 2003年初,在激烈的争论后,我们***终把目标锁定在煤炭产业上,这样做即处与专业化的选择,更是基于市场的需求。 煤炭资源是我国的主要能源,是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资源保证。因而受到《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节约能源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等三百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德的监管。从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到转让,从煤矿企业的审批到生产经营的许可,均有部门法和部门规章的调整。从专业的角度看,需要有专门的人专心去做。由此我们做出了专注煤炭、服务煤炭的选择。 实践检验了我们的选择,几年来我们******介入煤炭企业,先后担任了数十家煤炭生产企业的法律顾问,帮助企业进行公司化改制,理顺采矿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先后围殴十几家煤矿代理诉讼,就采矿权和经营权的承包和转让讨论与法庭,求证与法律,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先后为十多家煤炭企业的收购,兼并提供法律服务,为企业的做大做强献计献策,保证了企业的健康、******运行;针对乡镇煤矿较为普遍的承包、租赁经营引发的权属争议,我们提出了采矿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法律建议,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为建立煤矿企业的有序发展提供了思路;2005年后半年开始,我们积极参与全省煤炭资源整合,为五家煤矿的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出具方案和法律意见,受到了客户的欢迎。 实践证明,煤炭企业需要煤炭专业律师。 为煤炭企业服务的过程,让我们感受了与企业一同成长的快乐。当然也遭遇了不少尴尬,随着煤炭市场的持续走高,巨大利润使投资者得意忘形,信奉金钱******,手法意识受到冲击,律师作用自然被淡化;官煤勾结,关节疏通、关系打点自有人包办,律师工作自然被排斥;立法不完善、法规不健全、政出多门,张三的煤矿承包合同有效,李四的却被认定无效,一样的情形不一样的结果,律师办案必然找不到北。如此种种,尽管表现个别,但无疑留下了遗憾。 然而我们深信,随着煤炭法的修改,随着中央煤炭新政的出台,随着煤炭市场的规范和成熟,煤炭律师的作用必将越来越大,心境也将越来越好。 作者简介: 高剑生 中吕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硕士,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客座教授,山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长期致力于公司法、合同法诉讼和非诉讼的研究与律师实务。
2017.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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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一起成长
让我们一起成长 发布时间:2012/07/02 15:49:30 浏览次数:1299次 伴随着我省以煤炭为骨干的能源产业的飞速发展,我们收获了2004年。这一年,我们******介入煤炭企业,先后担任数十家煤炭生产和运销企业的法律顾问,帮助他们建章立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依法管理的水平;先后为数十家煤矿代理诉讼,就采矿权和煤炭经营权的转让承包等问题讨论与法庭,求证与法律,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先后为十多家煤炭企业的收购,兼并提供法律服务,为企业的做大做强献计献策,保证了企业的健康、******运行;针对乡镇煤矿较为普遍的承包、租赁经营引发的权属争议,我们提出了采矿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法律建议,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为建立煤矿企业的有序发展提供了思路。 2004年检验了我们专注煤炭能源,服务煤炭能源,走专业化道路,作专家型律师之执业理念和合理性和可行性,也让我们感受到了同客户一起成长的快乐。 面对新的一年,我们已经感觉到了经济飞速发展的热浪。2005年,是我省经济结构调整见效之年,是******建设新能源和工业基地的起步年。煤炭企业既面临者空前的发展机遇,也面临者资源整合、重新洗牌、安全生产、依法经营的严峻挑战。作为全省******定位于煤炭能源专业法律服务的团队,我们在享受成长之快乐的时候,也将同全省立志做强做大的煤炭企业一同经历成长的烦恼,因为我们坚定不移地选择了你—煤炭能源朋友。 作者简介: 高剑生 中吕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硕士,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客座教授,山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长期致力于公司法、合同法诉讼和非诉讼的研究与律师实务。
2017.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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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抵押的法律问题
采矿权抵押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07/06/05 10:27:45 浏览次数:1285次 近期,有金融机构询问采矿权抵押的法律问题。就此,高剑生律师谈了以下看法: 一、根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规定,已缴清资源价款的采矿权可办理抵押登记,未缴清资源价款(分期缴纳)的只可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手续。通过对以往备案登记文书的审查,请问针对第二种情况的备案手续对抵押权人的保障程度如何? 答: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52条规定:“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由此可见,“抵押登记”和“抵押备案”在采矿权抵押过程中属同一概念,不存在抵押效力的区别,对抵押权人的保护是一样的。 另外,我国实行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占有采矿权是以支付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为条件。”原则上,不缴纳采矿权使用费是不能取得采矿权,但是采矿权出让体现的是合同关系。如果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约定采矿权价款采用分期缴纳的方式,登记机关就不能以未缴清资源价款而拒办抵押登记。 二、针对极端情况,如发生恶性安全事故,所有证照被政府吊销,银行如已办理了采矿权的抵押登记手续,权益是否仍可得到保障?政府将采矿权拍卖后,事故赔偿是否先于银行债权从拍卖价款中受偿? 答:因为安全事故等原因,采矿权许可证被吊销,意味着采矿权的丧失,所以直接影响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人的权益只能通过向抵押人索赔而寻求保护。如果政府拍卖采矿权,相对于事故赔偿,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三、采矿权证上一般附有有效期限(该期限明显短于可能的开采期限),并规定到期时要年检换证。极端情况下,采矿权证因各种原因未通过年检,银行的抵押权益是否可得到保证? 答: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存在使用期限,具体使用期限的长短由出让人和受让人约定。采矿权使用期限一旦确定,出让人不得随意收回,特别是在《物权法》实施后,其保护力度将更大。年检是对采矿权使用过程的监督,而非采矿权的变更。如果因采矿权使用不当而导致吊销,其后果由原采矿权人承担,包括抵押损失。对此,《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58条已有规定。 四、采矿权证的取得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如审批手续不完善,但***终取得了采矿权证,银行亦已在主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极端情况下,如更高一级的主管部门追究此事,要吊销采矿权证,银行的抵押权益如何保证,主管部门有无责任偿还银行贷款。 答:采矿权许可证被发证机关的上级机关吊销后,抵押权随之消灭,赔偿责任由原采矿权人承担,如果有证据证明原发证机关有疏忽、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同时赋予登记机关对造成登记错误人有追偿权。 五、采矿权抵押的风险防范? 答:采矿权抵押涉及较大的风险。一方面来自抵押权的成立和效力;另一方面来自采矿权使用过程中的生产安全。 可能影响抵押权实现的因素有采矿权与生产设施设备等财产权、经营权混同而导致的重复抵押;采矿权价款未缴清导致的抵押登记撤销;采矿权评估不当导致的财产价值失衡;抵押人提供资料不实,导致许可证吊销等等。避免除了抵押权人的高度审慎外,建立律师等中介组织的审查程序,效率和安全性会更高一些。 对生产安全风险的防范涉及诸多因素,但抵押权人通过主动的过程的监督,特别是加大对抵押人安全指标的考核,可以避免一定的风险。 作者简介: 高剑生 中吕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硕士,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客座教授,山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长期致力于公司法、合同法诉讼和非诉讼的研究与律师实务。
2017.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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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煤矿职工权益保护
浅谈煤矿职工权益保护 发布时间:2007/03/23 11:06:13 浏览次数:2189次 矿工——社会转型期的弱势群体,在人们心目中总是与艰苦、危险和低收入相联系,中外描述矿工工作和生活的电影、小说常常描述其艰苦的工作环境,贫困的生活状况和发生事故时的悲惨处境。有人说:“中国的矿工(煤矿工)是******上***辛苦、***艰难、***脆弱、***无奈、也***伟大的劳动者。”尤其是“小煤窑之难”未曾稍歇之时,连连发生、令人愕然的“大矿大难”更是沉甸甸地压在了人们的心头,生命权,是************啊!这些众多的,依然常年坚持在井下劳动的煤矿工人们,他们的生存状态,生存环境,社会环境,也期待着我们的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心与帮助! 值得欣慰的是,煤矿工人的权益保护已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据报道:我国正在修改中的《煤炭法〉第四稿辟专章就“煤矿职工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规定。有鉴于此,笔者从煤矿职工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入手,通过分析权益缺失的原因,提出了权益保护的几点对策措施,以供大家讨论。 一、煤矿职工权益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立法保护不完善 目前我国涉及到煤矿职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对煤矿职工的权益保护只是作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从形式上没有加以足够的重视,从内容上没有做出详尽的规定,实际操作性差,总之,在立法方面对煤炭职工权益保护关注度还是不够。 (二)煤炭职工权益被侵害问题严重 1、职工的生产生活环境恶劣 井下条件恶化,对矿工身体摧残严重。 矿工们,常年在高风险、高强度、阴暗、潮湿(或高温),通风不良,煤尘、瓦斯浓度常常超标的矿井下作业,工人们透支着健康,付出了降低寿命预期的代价!由于煤矿地处深山,食宿条件相对简陋,生产生活环境仍然较差,多数小型煤矿仍不具备职工澡堂、食堂等基本生活设施。此外,多数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超时加班、疲劳作业的现象,“煤矿工人干的是***险、***累的活,他们就像是在‘地狱里干活一样。”这句话真实地反映了煤矿工人的生存状况。 2、矿工的社会福利低,尤为严重的是,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煤矿工人工资低, 高强度的劳动与低报酬形成强烈反差。许多井下一线煤矿工人年收入不足一万元!在煤矿高利润、高回报的今天,在不断涌现出百万、千万煤翁的—--—这个乌金******里,这是多么大的反差!其次,煤矿众多是临时工,矿工几天就换一批。由于矿工的流动性较大,矿工根本享受不到各类社会、工伤保险。尤其是,矿难事故频发,一线煤炭工人的生命价值更是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从2004年起,我省虽然出台了煤矿死亡一人赔偿20万元的政策,但在一些煤矿,如果发生死亡几个人的事故,没有引起上级各部门及外界的注意,包工头就可以在死者家属不知道的情况下处理遗体,然后向死者家属通报,至于家属能领到多少赔偿金,一手由包工头包办。因为用工混乱,许多煤矿搞不清楚到底有多少矿工。不少黑心矿主在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擅自转移遇难人员遗体,逃避处罚和赔偿。例如,2005年7月2日,我省宁武县一座煤矿发生瓦斯爆炸后,矿主竟指使人把17具遇难人员遗体转移到外省。 3、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严重,尘肺病患病率高发,隐性健康损害严重。 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23个省市1万6 792个煤矿企业的调查统计,截至2005年,累计尘肺病例15万3 027例,累计尘肺病死亡人数5万8 681人,现患病例9万4 346人。2005年新增尘肺病例5 629例,尘肺病死亡人数2 470人。 二、煤矿职工权益缺失之原因分析 (一)职工自身维权意识差 社会传统观念和自身素质,决定了矿工地位和权益受侵害。煤矿职工大多文化水平低,知识有限,维权意识差,安全意识淡薄。同时,目前城乡劳动力资源过剩、就业岗位竞争激烈。煤矿工人一般都是因家庭困难,自身文化、技术素质低,大多数属于没有竞争优势才来煤矿下苦挣钱的,由于求职心切,自我维权意识不高,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不会或不能借助组织和法律协调解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煤炭企业管理和投入不到位 首先,临时招聘用工制度的存在导致矿工的权益根本得不保护,现在许多煤矿都实施临时招聘用工制度,煤矿只与工头签订合同,由工头招募工人,矿工的流动性很大。同时,大量矿工未经过培训,民工培训三天就下矿井。“放下镢头下矿井,三天培训成矿工”。大量没有经过系统培训的农民工进入煤矿,下到矿井从事采掘业,成为事故发生的严重隐患。很多煤矿在招收农民工后,不对他们进行系统培训,有些工人******天下矿就出事死亡。 其次,业主、矿长和劳资管理人员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一知半解。多数业主、矿长没有认真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存在只重视经济效益,不重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只被动地执行省政府的“三条标准”要求,不重视改进企业的管理水平等问题,劳动合同形式化,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一些小型煤矿没有专职的劳资管理员,存在以包代管、工头管理、简单地以产量定报酬等问题,影响了职工队伍的稳定和煤矿管理整体素质的提高。 再次,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体制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经费投入不足,部分煤矿企业的职业病防治仪器、装备不能及时更新和增加,有的企业缺少必要的粉尘监测仪器,防尘设施不健全。煤矿作业场所普遍存在防尘设施不健全、设备老化,防尘措施不落实,粉尘浓度超标等问题。 (三)社会保障制度对其保护不力 煤矿工人的社会福利普遍低于其他行业,一些应有的社会保障得不到落实,尽管立法规定了煤炭工人的特殊保护,但实现对这些弱势群体保护所需要的经费和其他物质条件,在立法中却没有具体的量化规定;可操作性差。其次,工伤矿难标准赔偿低。在前几年煤炭行业不景气的时候,小煤矿死一个人,平均一二万元就处理了,***近两年煤炭价格涨了,但一次性补偿也平均仅为三四万元。生活贫困的下井工人,如同漂浮在汪洋大海之中的一片孤叶,根本没有与大小矿主讨价还价的能力。你下井挖煤怕死,有被生活所迫不怕死的;你嫌井下工资低,有更穷的人不嫌;你说死在井下只给家属几万块钱太少,而不嫌少的人则成千上万。当今中国,没有哪个行业的劳动者像煤炭工人这样,活着的时候就知道了自己死后的价格。这就是中国煤矿劳动现状。 三、保护煤矿职工权益的对策措施 (一)立法予以根治 我国正在修订的《煤炭法》已将“煤炭职工权益保护”问题辟专章进行了规定,这是目前我们所看到的立法方面的一大进步,但同时,我们还要加强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比如,针对频繁发生的矿难,国家要着手建立健全《矿山安全法》、《矿难事故处理法》等法律法规,从而进一步加大对煤矿的安全监管治理,是矿难处置纳入法律的管理范畴;针对煤矿职业病危害,应该研究制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办法》《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矿井综合防尘标准与检查评定办法》等相应的配套法规,使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依法规范化开展。另外,《劳动法》还需要不断完善,真正让劳动合同成为职工的“******符”。 (二)完善煤矿管理制度,加大国家监管力度 1、建议取消煤矿包工制。 国家应严格制定煤炭行业用工准入标准,应该同建筑行业一样,取消煤矿用工包工制。出台政策保证煤炭工人队伍的稳定性,如强制煤矿投入,改善一线工人的居住条件。工人干够一定年限在养老、医疗等福利方面有一定的倾斜待遇。目前,我省已经把用工规范管理纳入煤矿复产验收范围,实行一票否决。 2、国家应在全国煤炭行业中规定强制性的职工工伤、死亡经济补偿标准,制订******工资收入及社会保障标准。 这些标准要能够与时俱进地体现******要求的生命价值,加大遇难矿工赔偿额度。目前,我国的《煤炭法》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法律规定工亡职工遗属接受赔偿的时间仅为48个月至60个月,而且按照每个城市的“平均工资+工龄”来折算赔偿金额,赔偿数额低。同时,国家在煤炭行业实施配套的******工资收入及社会保障标准制度,直接体现着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奉行的人权发展理念,是对从事艰苦而危险行业的煤矿职工生命权的尊重。由政府代表国家强行实施,事实上还直接提高了行业安全生产的经济门槛,用市场经济的办法,来迫使那些为追求利益******化而不顾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的经营者承担更高的代价。 3、加强对煤炭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达不到要求不能上岗,应由政府来监督考核;通过法律法规,完善煤矿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发放的条件、程序,进一步明确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煤矿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发证工作职能,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素质和煤矿整体管理水平。 加强对业主、矿长、劳资管理人员的劳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多数煤矿的业主、矿长、管理人员守法意识淡薄,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现行政策知之甚少,严重影响了企业以人为本思想的贯彻,影响了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4、督促煤矿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加大监察力度 督促煤矿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在预防”的原则,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1)、提高煤矿管理人员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转变,把职工生命健康放在******位”的指示,提高对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2)、加强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深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提高煤矿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忽视职业病防治,侵害职工权益的行为,公开曝光。(3)、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4)、加大监察力度,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把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纳入煤矿安全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内容之中,依法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开展执法监察,督促煤矿企业强化管理,落实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 (三)充分发挥工会等社会维权组织的作用 充分发挥煤矿工会的维权作用,重点应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积极维护工人的生命健康权。同时,工会还应围绕职工的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亚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有关劳动就业、工资分配、养老保险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参与煤矿重大丧亡事故的处理。其次,通过发展矿工维权组织,引入劳工权益保护组织对矿工权益保护状况进行密切关注,吸收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控、监督功能。 (四)建立多层次、专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煤炭行业职工队伍庞大,国家应对这一特殊劳动群体在法律、政策上给予特殊的保护。除强制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外,还应逐步建立和完善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不同形式的补充保险和煤矿企业职工职业病康复专项基金制度及职工互助共济制度,形成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和服务专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2017.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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